01前言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律师正确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至关重要。如何把握彼此相处的尺度,关系到其防御效果,成败得失,甚至关系到其实践的基础。良好的沟通和相处可以建立律师和客户之间相互信任的和谐关系;沟通不好,相处不好,会导致律师败诉,同时也可能带来律师执业风险。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探索与律师的相处之道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接受委托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后,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委托人是第一步。在一些人眼里,刑事案件中的会见往往只是走过场,履行程序,这是没有意识到会见律师的重要性的表现。在我看来,这次会议和开庭一样重要。律师会议的质量对整个案件的辩护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面试方法得当,可以依法把当事人培养成半个“律师”,甚至可以在关键时刻化腐朽为神奇。

因此,本文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谈谈与律师的相处方式和律师会议的重要性。

与律师和客户相处的基本原则

在中国,890%以上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被羁押,找不到律师。写信找律师的概率极低,主要靠自己的近亲属委托律师。近亲属签字委托后,律师应在看守所见面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接受委托后,律师要和客户打交道。那么,律师如何与客户沟通、相处、保持良好的关系呢?这里面有很多学问。

从委托人的心理角度来说,由于自己的亲属被羁押,委托律师后,希望律师将大部分精力集中在这个案子上,时刻关注。他也希望律师随时告知他们案件的进展和律师的工作情况,希望律师详细说明工作的每一件事和细节。

从律师的心理学角度来说,律师要处理的案件很多,而不仅仅是一个案件。一方面,律师不是“游手好闲者”,他们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而宝贵的。律师在与客户沟通时,还需要考虑时间成本,目前是否忙,是否有其他工作安排,是否会影响其他案件的处理,是否会影响工作状态等等。另一方面,律师在与客户沟通时,并不是所有关于案件的信息都可以告诉他们。比如律师有义务对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甚至审判阶段所了解到的有关案件的重要信息和证据材料保密,不能向当事人披露。这与当事人希望通过律师了解案件相关信息的愿望是矛盾和冲突的。但是,如果律师什么都不说,对案件的信息只字不提,包括案件的进展和相关工作,当委托人对案件了解太少时,他们可能会不满意,甚至失去对律师的信任,认为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什么也没有做,没有发挥作用。即使诉讼最后胜诉,当事人也会认为是法院依法判决的结果,与律师干预无关。

但律师如果将案件进展、案件信息、每一件事、工作细节等详细告知委托人,不仅会占用律师大量的时间和成本,消耗律师的精力,影响办案效率,还可能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从被警告、罚款到被吊销律师执照,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何平衡两难考验律师的经验和智慧。

对此,笔者认为,委托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1.客户对其亲属被拘留的担忧和焦虑是可以理解的。但由于律师一年处理的案件很多,又有其他工作安排,委托人要求律师把全部精力放在一个案件上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特别是一些当事人经常要求律师在看守所见面沟通,可能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安慰,但这种要求并不符合规定。一方面律师时间精力有限;另一方面,律师会议是由于案件的需要。如果案件不需要,见面就不值钱,浪费律师时间。律师根据一年内处理的案件数量分配和投入相应的时间,一个案件不可能影响其他案件的处理质量。

2.除了经常约律师见面,一些当事人还经常要求律师收集、检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办案是有规矩的。

第一,在公诉案件中,有罪的举证责任在于检方,而不是辩方。也就是说,证明当事人是否有罪的证据由办案机关收集、调取。办案机关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不能真实、充分证明当事人有罪的,不能依法成立当事人有罪的指控。

第二,有些案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有罪,但办案机关没有收集、调取,当事人和律师有相应线索,律师认为线索有价值的,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申请、调取。

第三,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有罪,提交时要慎重。因为刑事案件辩护的证据问题也是一个大学问题:

因为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检方。如果控方提供的证据在三个方面存在问题,则意味着控方的证明无效。对于辩方来说,质证是关键。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要求。比如证据的来源是什么?证据的内容是什么?你有证据的三性吗?案件的哪些内容可以证明?等等。检方提交证据材料后,会对辩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三个方面给出质证意见。以上任何一个方面有问题,这个证据都不能成立。不仅证据不能成立,还会削弱我们的防卫战斗力,影响最终的防卫效果。如果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有问题,不仅当事人出不去,外人也有可能卷入伪证的法律风险。

律师不同于公共机关,律师收集和检索证据材料的能力有限。律师在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需要被调查方的同意,办案机关在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被调查方应当予以配合。律师申请办理案件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比律师自行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容易得多。因此,如果确实需要收集、调取证明当事人无罪、有罪的证据材料,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交《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书》,既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又可以避免证据三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还可以规避法律风险。提交《证据材料收集调取申请》后,能否增强辩护效果,取决于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标准。但是,一旦办案机关决定收集、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即意味着办案机关已经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核对。

委托人向律师提出要求,应当遵循适度、合理的原则。千万不要指示律师提交这个材料,那个材料,要不要提交,提交什么样的材料。外行指挥内行,只能让你亲戚的情况更糟。部分当事人会在庭审前焦虑紧张,多次要求律师见面提交各种材料。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不符合律师办案规则。

首先,律师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需要分配具体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安排。

其次,如果委托人总是打电话给律师,经常联系律师,干扰律师,提出各种不合理的要求,不仅会影响律师的正常工作条件,还会影响办案效率。

最后,不要让律师经常和你的亲戚见面。律师会议根据案件需要决定会议次数。不必要的会议会耽误时间,耽误事情,也会影响案件的处理效果。

3.当事人不应该毫无根据、毫无理由地怀疑律师,质疑律师是否在你的案件上花费了时间和精力,是否尽到了律师的职责等。这些莫须有的怀疑都是妄想。特别是在庭审前,很多当事人都患有“审前综合症”,表现为抑郁、焦虑、紧张、情绪脆弱、容易上火等症状。表面上看,这是情有可原的,但经理的分析会揭示,“审前综合症”其实是当事人心理素质差的表现。当事人在开庭前最好的心理状态是“每一件重大事件都保持冷静”,无论什么时候遇到重大事件都要保持冷静沉着。如果心态不好,对律师施加不适当的压力,可能会在办案中起到相反的作用。另外,在一种浮躁的心态下,客户对律师提出的建议很可能是错误的、不理智的。当你冷静下来,就有可能给律师更理性、更科学的建议。尊重律师的安排,遵守法律,是委托人应该注意的规则。

律师在与委托人相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律师接到案件后,在与委托人沟通案件进展和律师工作时,应保持合法性和适度性原则。涉及具体案件卷宗、具体证据材料、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相关法律文书、可能导致委托人面临法律风险的事项、需要律师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律师不应该向委托人透露,这是律师必须坚持的原则。因为这可能导致当事人及其亲友之间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和相互勾结的法律危险;可能导致委托人胁迫、胁迫、引诱、收买证人和被害人,干扰证人和被害人作证;对证人、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可能有报复后果的;有可能引发新的犯罪行为;如果共犯在逃,可能影响对共犯的逮捕和重要证据的收集,还有其他可能影响或者阻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形。

委托人要求披露的,应当告知其不能披露的原因,并表明自己办案的原则和底线,委托人必须明白。但是,律师什么也不说,什么也不提。关键是沟通交流的案件信息不能违反律师的保密义务,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影响办案机关办案活动的顺利进行。在不违反律师保密义务和法律法规,不影响办案机关办案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律师可以适度向委托人告知案件的进展和工作情况,以满足委托人知情权的需要。

就律师而言,他们受他人委托,忠于他人,负责任,专业地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客户的案件。与客户保持适当的联系,向他们通报案件和律师工作的进展,听取客户的意见,保持必要的互动和联系,是与客户相处的正确方式。但是,与大牌律师的相处模式“除非我主动联系你,否则不要联系我”,这是值得商榷的。这种模式虽然方便,但不是适合与客户打交道的方式,也不是正确的生活方式。也会增加客户对律师的不满。

2.律师会议是根据案件需要安排的,不是因为当事人或者委托人的需要,会议越多越好。更多的会议可能会适得其反。律师大部分时间会花在开会上,可能没有时间审阅论文,准备各种法律文件,最后吃亏的还是当事人。兢兢业业、专业的律师也会在庭审前准备一系列法律文书,与当事人见面沟通,指导他们如何依法有效处理庭审过程。

律师会议的重要性

会议的重要性不亚于开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刑事案件往往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尊严、财产等重要权益。律师需要与当事人见面沟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才能确定辩护方案。

2.刑事辩护不是律师的独角戏,需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配合。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对法律的理解程度非常低,甚至不了解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不与委托人见面沟通,不给予委托人法律指导,那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律师就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合法行使辩护权。他在法庭上的表现很可能像一个“小丑”,有很多错误和遗漏,他的表达会有很大概率与案件客观真实的事实相一致或者

例如,提交人曾参与一起重大欺诈案件,其中有许多被告和辩护人。该案主犯之一的s本来是想认罪服罪的,但他在庭审中的发言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愿。庭审中,面对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对检方提出的证据材料提出质证意见时,都是为自己的清白辩护。但他对赌注一无所知。他只表达了自己想表达的东西,说话很随意,跑题了。因为S在法庭上的一系列自白表现,公诉人认为他否认犯罪事实,不应该成立自首,要求法院认定他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扮演了主犯的角色。由此可见,由于S没有得到律师的专业指导,或者固执自以为是,听不进律师的意见,辩护方向与个人意愿相悖,自相矛盾。

此外,会见律师的过程是艰巨的。刑事辩护全覆盖后,看守所安排的审讯室往往又小又挤。有的看守所只有三四个审讯室。很多律师为了见他们,早上四五点起床,拿着小板凳和干粮到看守所排队,等上三四个小时才能见面。你可以想象那份辛苦。因此,尽职尽责、专业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与当事人见面,并根据案件需要安排见面次数。结合会议过程的艰辛,又因为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尊严、财产等重大权益,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在咨询委托律师时,委托人要尊重律师费,这也有利于委托人和律师之间形成良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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