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城乡房地产管理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存量非住宅房地产交易计税价值核实有关事项的通知》。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交易中的税收公平。通知明确规定,从2018年3月1日起,成都市将正式实施对现有非住宅房地产交易的评估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房地产评估技术应用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意见》,根据全市存量房房地产交易评估征税分两个阶段的工作部署,2012年,成都市启动了存量房房地产交易评估征税一期工作,起到了引导诚信征税、促进税收的作用。 公平的积极作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公平分担房地产交易税收负担,经成都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存量非住宅房地产交易评估征税二期工作,实现存量房地产交易评估征税的全面覆盖。
适用于什么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成都市非住宅房地产交易的应税价值核定。
名词解释
存量非住宅是指“二手房”中的非住宅物业,主要包括写字楼、商住楼、工厂仓库、车位等。相反,开发商出售的新建非住宅物业属于增量住房的范围,即“一手住房”,不属于现有非住宅物业的范围。
非住宅房地产交易的存货,原则上以交易双方签订和申报的合同价格为计税依据。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价格无正当理由低于非住宅股票申报价格评估值的,税务机关将根据非住宅股票申报价格评估值核定计税价值,以计税方式计算征收相关税费。
征税原则是什么?
《通知》规定了存量非住宅房地产交易的计税价值,原则上以双方申报的合同价格为准。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价格低于存量非住宅建筑申报价格评估值且无正当理由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存量非住宅建筑申报价格评估值核定计税价值。非住宅股票申报价格的评估价值是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的实物、区位、权益等因素,按照房地产评估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计算的交易性房地产评估价值。地方税务机关将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动态调整非住宅类股票申报价格的评估值。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具体申请时间以存量非住宅房地产交易网上签约时间为准,即2018年2月28日后,双方通过成都市城乡房产局成都市房屋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签订《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适用本通知。
此次存量非住宅房地产交易评估征税不涉及对现有存量住宅房地产交易评估征税规定的调整。存量住宅房地产交易的评估和征税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保持不变。
问答
问
什么是股票非住宅?股票型非住宅房地产交易的评估税是多少?
回答
存量非住宅是指“二手房”中的非住宅物业,主要包括写字楼、商住楼、工厂仓库、车位等。相反,开发商出售的新建非住宅物业属于增量住房的范围,即“一手住房”,不属于现有非住宅物业的范围。
非住宅房地产交易的存货,原则上以交易双方签订和申报的合同价格为计税依据。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价格无正当理由低于非住宅股票申报价格评估值的,税务机关将根据非住宅股票申报价格评估值核定计税价值,以计税方式计算征收相关税费。
问
该评估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回答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地产交易.其中,存量房屋交易俗称“二手房交易”,是指已登记过户的房产再次交易;非住宅是指住宅物业以外的非住宅物业,包括写字楼、商业楼宇、厂房、仓库和停车位。
问
进行纳税评估的依据是什么?
回答
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知》,要求各地从2012年7月起全面实施房地产评估技术应用,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2011年,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屋交易税收征管的通知》,要求从2012年7月起在全省正式启动。
根据分阶段实施安排,2012年7月,我市启动了对现有住宅物业交易进行评估征税的第一阶段工作。这次是实施第二阶段工作安排,对非住宅房地产交易存量进行评估和征税。
问
为什么要对非住宅房地产交易的存量进行评估和征税?
回答
目前,股票型非住宅房地产交易市场普遍存在“阴阳合同”现象,部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价格远低于真实交易价格,导致国家税收明显流失。同时,存量住宅物业交易经过五年多的评估和纳税,运行平稳有效,对减少偷税漏税空和促进依法纳税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防止漏报交易价格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促进税收征管公平,此次将进一步推进存量非住宅房地产交易的评估征税工作,实现存量房屋交易评估征税的全面覆盖。
问
还有哪些城市进行了存量非住宅房地产交易的评估和征税?
回答
目前,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广州、杭州、南京、武汉、Xi、南昌、海口等城市已连续多年对既有住宅交易和既有非住宅交易进行评估征税。截至2017年11月底,除成都等个别城市外,其余各省均开展了非住宅交易的评估征税工作。
问
纳税评估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回答
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具体交易适用时间以通过成都市城乡房屋管理局成都房屋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签订《成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问
2018年3月1日前网上签订的存量非住宅房地产交易合同是否有必要进行评估和征税?
回答
2018年3月1日前,“网上签约”的存量非住宅房地产交易合同,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前来办理纳税申报,仍按征收管理办法办理,方可实施纳税评估。
问
申报价格评估值是如何产生的?
回答
税务机关采用批量评估技术,由政府购买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现场采集非住宅基础数据。),然后通过软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建模,最终得到待评估房产的评估值。
问
申报的价格评估值会调整吗?
回答
将实施动态调整。税务机关会通过将评估值与收集到的真实交易案例、租赁案例、网上挂牌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定期动态更新评估值,促使评估值与市场交易价格变化保持相对一致。
问
纳税人可以提前查看申报价格评估值吗?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纳税人提前披露申报的价格评估值。纳税人应以真实成交价格作为纳税申报价格。
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价值有异议的。我该怎么办?
回答
有四种处理方法:
一是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税务机关会进行核查;
二、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并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税务机关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参照评估结论确定计税价值;
第三,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以共同委托价格认证机构确定非住宅股票的交易价格;
四是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计算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申报纳税时没有交易房产的评估价值怎么办?
回答
个人交易财产没有相应评估值的,税务机关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前补充收集的数据并进行评估。
问
实施纳税评估后,纳税流程是否有变化?
回答
税务流程和提供的信息没有变化。
问
进行纳税评估和开征房产税有关系吗?
回答
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知》。推进评估征税是落实现有要求,加强存量房屋交易税收征管的一项现有工作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双方虚假申报成交价格造成税收损失,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申报纳税。这项工作既不是现行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新举措,也不是开征房地产税的考虑因素。
问
虚报成交价格,偷税漏税会有什么后果?
回答
交易双方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订立虚假合同少报成交价格,未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由税务机关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川报观察,成都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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