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柏树蓝作者:田边

放手,只要备案就可以开中医诊所!而且不受规划限制。

▍两大文件即将出台,45万名中医将彻底解放

6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根据《中医药法》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起草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两个部门规章草案,并提交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查。根据《规章制度条例》和立法工作的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

这离4月中医管理局征求意见后正式颁布这两个文件又近了一步。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2015年中国卫生与计划生育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底,全国共有中医卫生人员58万人,其中中医执业医师45.2万人。

或许随着《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颁布,45万名中医感受到了天空。

▍:你只要备案就可以开一家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指出,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的县级中医部门备案后,方可执业。中医诊所的设立不受《医疗机构规划》的限制。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县级中医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出具统一格式的《中医门诊备案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备案人改正相关材料。

▍:你必须有医生资格证才能开诊所。如果你没有,你可以做

根据文件规定,中医门诊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资格证书,并在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5年。如果不是,有《中医医师资格证》就可以了。

《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给出了如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证书》。

根据该文件,以教师学习方式学习中医或经多年实践证明具有医疗技能专长的人,可申请参加经证明具有中医专长的医生资格考试。并列出具体条件:

与教师一起连续学习中医5年,掌握独特、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并通过导师考核;具有医学渊源,从事中医执业活动或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执业活动满5年,掌握独特、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并获得患者认可。

大自由化后,监管更加严格

从这两个文件来看,自由化是伴随着严格的监管的。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医诊所收费不合理、虚假宣传、擅自执业、超范围经营等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附件: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煎药等中医药学服务的诊所。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制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

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的县级中医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中医诊所的设立不受《医疗机构规划》的限制。

第五条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特殊专业医师资格考试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教师方式学习中医或者执业多年、具有真实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医师资格考试和中医执业管理工作。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省具有中医专业知识的医师资格考试;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格中医执业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中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申报、初审和复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业医师执业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中医特殊专业医师资格考试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考试申请

第五条通过教师学习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过多年实践证明具有中医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证明具有中医专业知识的医师资格考试。

第六条以教师身份学习中医的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随师连续学习中医5年,掌握独特、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方法,并通过导师考核;

由至少2名中医推荐。

第七条经过多年中医执业,申请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医学渊源,从事中医执业活动或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执业活动满5年,掌握独特、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并获得患者认可;

由至少2名中医推荐。

第八条推荐医师应当是由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在本省临床实习的相关专业中医医师推荐的。

第九条以教师方式学习中医的,其导师应当具有中医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同一时间不超过4名讲师。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临床执业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考试。

第十一条申请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中医医疗专长概述以及能够证明医学鉴定功效的相关材料;

至少两名中医的推荐材料;

教师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教师学习合同、证明材料。)自公证之日起五年内随师继续学习的,由指导教师出具的随师学习书面评价意见和教师入职结论;经过多年中医执业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从事中医执业5年的证明或者一定数量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二条县级中医药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中医药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送省级中医药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布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导师和推荐医师的信息。

第三章考试和认证

第十三条对具备中医专业知识的医师进行资格考试,应当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通过现场答疑、中医实际数据回顾性评审、中医技术方法操作等方式,科学、定量地评估执业技能和效果。专家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第十四条评估专家应当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对评估参与者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点评估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和防范措施。根据参与者使用的中医技术方法,分为内服和外用两类。

第十五条口服药评估的内容包括:医术的起源或传承、医术的内容和特点;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医基础知识、用药安全等。

检查程序分为医学鉴定陈述、现场问答、四诊技能操作和相关中药现场鉴定。

评估专家围绕参与者使用的中药种类、性质、剂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评估相关用药禁忌和中药毒性知识。

第十六条外治疗技术评估内容包括:医疗技术的起源或传承,外治疗技术的内容和特点;中医外治技术相关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疾病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和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措施等。

检查程序分为医学鉴定陈述、现场问答、外部治疗技术操作等。

评估专家应围绕使用外治疗技术的参与者的手术部位、手术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评估,根据风险点评估其手术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预防方法;如果外用药物含有毒性中药,还应评估中药毒性的相关知识。

第十七条治疗方法以内科结合外治法为主,或者以外治法结合中药为主的,应当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评估专家根据评估参与者的现场陈述,结合中医执业回顾性数据,围绕相关疾病疗效评估的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和提问,并对其医学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估。必要时,可采用现场调查和验证来评价效果。

第十九条经过综合评估,评估专家对参与评估的人员做出评估结论,确定其执业活动中可以使用的中医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疾病的范围。

第二十条考试合格的,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合格人员的卫生基本知识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药医疗技术相关感染防治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和报告制度、中医药病历书写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执业技能,促进医疗安全。

第四章评估机构

第二十二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评估制度,加强对评估人员和专家的培训,严格管理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公平、公正、安全、有序。

第二十三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具有中医专业知识的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时间应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具有中医专业知识的医师资格考试专家库。评估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中医;

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教师或者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申报的医学专业特长,从专家库中选择考试专家,对具有中医专业特长的医师进行资格考试。当评估专家与候选人有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时,应当采取回避原则。

第五章执业注册

第二十六条中医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注册后取得《中医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中医医师应当按照考试内容进行注册,执业范围应当包括能够使用的中医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疾病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中医医师原则上在其所在省辖区内执业。拟跨省执业的,需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九条《中医医师执业证书》,可以在注册执业范围内,以个人执业的形式或者在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超出规定范围执业,是否符合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宣传行为。

第三十一条中医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的相关要求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师的继续教育。鼓励中医医生通过中医教育提高理论和学术水平。

第三十三条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中医专业资格,或者执业满五年且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中医医师,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中医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为中医医师注册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确有中医专业知识的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的,按照《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有违反规章制度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医师执业证书》的中医专科医师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和收回《中医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医师执业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六条中医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评估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参与评估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罚;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中医医师推荐中医专科医师、中医师承导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中医医师执业超过注册执业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发布前,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专业知识考试,也可以继续执业为乡村医生,纳入乡村医生管理。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再实行乡村医生由中医技术人员管理。

第四十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以师徒方式在内地学习中医的,可以在导师所在省申请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四十一条《中医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_ _ _ _月_ _ _ 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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