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车时请系好安全带

想必深圳的朋友都很熟悉

安全带=救生带

法律明确规定

当司机没有系安全带时,

请勿驾驶车辆!

出租车等营运车辆

一方面,乘客因不系安全带而受到惩罚

另一方面,它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被一些坏乘客殴打

司机师傅们表达了他们的不满

还有一些“调皮”的乘客

我喜欢和司机开玩笑

出发前很明显系好了,路上解开了

在这种情况下,谁应该受到惩罚?

这个问题一直是

也是大家关心的热点话题

现在深圳修改交通违章处罚规定!

从现在开始

不系安全带的乘客可能被罚款500元!

除…之外

关于“买卖驾照积分”

“打远光灯”等问题

已在《深圳市交通违法行为条例》中修订

有什么看法和建议?

深圳市公安交警站

发表公开征集报告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宣布修正案和建议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建议的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促进交警严格执法和公民自觉守法方面发挥了明显的积极作用。随着交通环境的变化,一些NPC代表和CPPCC委员建议修改《处罚条例》。同时,根据执法实践,市公安交警部门也认为有必要对部分规定进行修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处罚条例》的修改纳入2019年立法计划。

为贯彻开放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现将我局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修改稿向社会公布,并邀请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局在吸收采纳相关意见或建议后,对相关提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在修法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参考。

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应在2019年3月21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微博、微信评论区留言、门户网站等形式向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反映或提交。

1.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6号深圳市公安交警局法务部814室,邮编:518000;

2.电子邮件:jiaojingfzk@163.com;

3.联系电话:0755-83162822;

4.新浪微博@深圳交警;

5.深圳交警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评论区消息;

6.市公安交警局网站“舆情汇集”版块。

特此宣布

深圳市公安交警站

2019年3月6日

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

有许多新的变化

作为深圳道路交通的参与者,

交警希望大家认真理解

积极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平、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于不影响道路交通的轻微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能够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严重阻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多次实施严重阻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增加第四段:

教唆、指使、纵容他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教唆、指使、纵容处罚。

描述和备注:

一些单位和企业的车辆管理人员管理失职,简单地将交通违法责任转嫁给驾驶员,给整体交通安全管理造成了很大隐患。建议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对“教唆”、“纵容”、“指使”行为进行处罚。

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在非机动车辆上驾驶改装或安装的动力装置;

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的;

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违反前款第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厂。

食品配送、快递等企业的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企业每月累计超过三次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企业相关信息,责令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和遵纪守法教育。

修改本条,增加一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对罚款不服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食品配送、快递等企业的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企业每月累计超过三次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企业相关信息,责令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和遵纪守法教育。

描述和备注:

明确扣留非机动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三百元:

转弯车辆不允许直接行驶或者其他车辆不按规定避让的;

进入引导车道后,改变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慢行、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的;

前方路口遇交通堵塞,未依法在路口外停车,强行进入的。

在交叉路口和少车道路段不交替通行的。

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行为的,从第四次起每次罚款500元。

增加第6项和第7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三百元:

变道时一次改变两条以上车道的;

变道时,未使用灯光或者使用灯光不足五秒钟的;

一年内有前款所列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以500元罚款。

描述和备注:

细化变道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变道行为。

第十三条机动车在下列场所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罚款三百元:

照明条件良好的路段;

与对面车辆或行人相遇时;

桥梁、隧道、高架道路;

停车或停止行驶时。

修改本条:

机动车在下列场所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以500元罚款:

描述和备注:

使未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罚款金额与其他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保持一致,遏制此类交通违法行为,减少未按规定使用远光灯对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情况下通过人行横道,行人通过时不减速或者不停车避让的;

在道路中心穿越和骑行黄色实线;

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修改这篇文章: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500元罚款:

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情况下通过人行横道,行人通过时不减速或者不停车避让的;

在道路中心穿越和骑行黄色实线;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和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经机动车驾驶人提醒,在机动车驾驶过程中,乘客不听劝阻,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以500元罚款。

描述和备注:

关于乘客不系安全带的规定并不完善,尤其是出租车、长途客车等营运车辆。当乘客在车辆启动时系好安全带,司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受到不合理的惩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征信机构通报机动车驾驶人和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并按照规定录入个人或者企业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拘留、撤销或者暂扣三个月以上的;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或死亡并对事故负责的;

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以五次以上罚款的;

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章率高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修改这篇文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知征信机构将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录入个人或者企业征信系统,供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查询:

描述和备注:

目前只有机动车驾驶人和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纳入征信,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尚未明确界定。因此建议将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更多主体的违法行为纳入征信范围。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对行人、乘客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非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当场缴纳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所属的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修改这篇文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对行人、乘客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非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当场缴纳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对行人、乘客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罚款500元以下的,按规定配备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所属的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执法记录仪。

描述和备注:

1.鉴于交警警力严重不足,且执勤交警已配备执法记录仪,可起到固定证据、监督执法的作用,建议将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金额提高至500元,以提高交警执法效率。

2.目前交警都有指派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执法过程。如果一个警察实施强制措施,也很容易监督和提高执法效率。

第五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发放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变更号码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号码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及时掌握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录,并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修改第二款,原第二款变为第三款,并增加第四款:

机动车管理人与车主不一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管理人的信息;管理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及时掌握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录,并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当事人离开或者不服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及依据,并要求其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陈述和申辩;否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描述和备注:

一、当车主为单位或车辆属于租赁车辆或从事运输的大型厢式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时。,针对这些车辆的机动车管理人备案制度可以解决“挂靠车辆”的管理问题,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处罚主体。

第二,租赁、货运、租赁、长途客运等营运车辆的驾驶员流动性高。这些司机造成的交通违章,往往是因为辞职、变更等原因,涉及车辆的记分无法处理,对单位有影响。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查询,并在进入系统后两个工作日内,根据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在登记时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45日未被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送手机短信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停止驾驶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机动车在停驶后、违法行为处理前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违反禁行、禁行规定处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可以在违法行为处理后予以扣留、返还。

修改第二款,增加第三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45日未被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送手机短信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停止驾驶机动车或者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直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机动车在接到停驶、禁行通知后、违法行为处理前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在违法行为被禁止或者限制期间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予以处罚,并可以扣留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予以退还。

需要扣留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止驾驶机动车或者通知驾驶人停止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并将停止和停止情况记录在系统中。

描述和备注:

自电子驾驶证、行驶证等电子证件积极推广应用以来,发现以电子证件记录的方式截停机动车、截停行驶证,可以很好地替代部分暂扣机动车和行驶证的强制措施,可以大大降低对人民生活的影响和交通执法成本。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测记录,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和记分。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并记分;不能提供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进行处罚并记分。

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不能暂扣或者记分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1000元罚款。

增加第四段:

为他人提供、让他人提供、介绍他人提供机动车驾驶证销售,以欺骗手段影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案、提供虚假证明的,处500元罚款,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描述和备注:

1、加强驾驶证记分制度的管理,控制日益普遍的“买卖点”现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买卖点”属于“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件,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情形,扣留违法行为符合上级法律要求的。

第五十五条驾驶员对呼吸式酒精测试仪的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使用国家认可的红外酒精测试仪重新进行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作为确定违法行为性质的依据。

红外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认定标准的150%或者醉酒认定标准的125%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检测血液酒精含量,并以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处理依据。

本条修改为:

当事人当场离开或者自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和应当给予的处罚及依据;

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交通管理部门陈述理由。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描述和备注:

1.在实践中,可以通过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和血液酒精测试仪来确定驾驶员是酒驾还是酒驾,但红外酒精测试仪的应用范围很小。

2.在实践中,许多当事人长期不接受这种待遇。在接受处理时,由于时间长,证据丢失,很难做出处罚决定,从而留下漏洞。借鉴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判相关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弥补上述不足。

第五十七条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现场记录的形式固定证据,并作为处罚依据: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远光灯、转向灯等灯光的;

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或者接听手机的;

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交警现场记录要具体规范。

修改第项,增加第项,原第项变为第项:

驾驶机动车时持有电话和电子设备的;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行标志、标线的;

驾驶机动车时,机动车驾驶人或者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描述和备注:

1、与第十一条第项相对应的表述。

2.在字段记录模式下扩展固定证据的范围。

第五十八条除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驾驶员、乘客、行人和其他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人员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交下级交警大队管辖。

对于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的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增加第三段:

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调查违法事实,记录当事人网上提交的笔录;

在网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遵守当事人在网上所作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审查结果;

作出电子行政处罚决定;

电子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在线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电子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描述和备注:

利用互联网、微信、APP等电子通讯平台进行网上调查、核实、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出具电子法律文书,并向上发送,可以大大简化人们处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流程。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和建议

请在2019年3月21日前

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话、微博

微信评论区留言、门户网站等形式

向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反映或提交

现在我们给你麦克风

希望大家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

来源|深圳交警部门发布

如有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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