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资兴三名男子被资兴市法院判非法狩猎罪,分别罚款15000元。原来这三个人不是普通的鸟类,而是国家保护、湖南省保护的野生白鹭。
6月5日,世界环境日和湖南省高院召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报道了这一典型案例。
资兴法院发现,2016年4月初的一天,陈某驾车前往资兴市东塘街汤池村白家组时,在一片山林中发现了许多白鹭。2016年4月11日8时,盛、李默平、李默坤来到白家组“蛇岭”山场。李默平和李默坤负责爬树,挖鸟巢捕捉白鹭雏鸟。盛负责在树下抓白鹭鸟,并装筐。这三个人打算把每条3元钱卖给安仁县蛇养殖场的老板唐默星,用来喂蛇。当日11时许,资兴森林公安局民警赶赴“蛇岭”山场,当场抓获正在猎捕白鹭雏鸟的胜、李默平、李默坤,共查获白鹭雏鸟349只。
根据郴州市徐红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幼鸟均为白鹭,出处均为野生。有利于国家保护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查明,生、李默平、李默坤未申请狩猎证。2013年7月,郴州市林业局发布了《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知》1号)。郴州行政区域为野生动物保护区,狩猎期限为5年,自2013年7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野生动物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捕杀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其栖息地、繁殖地、迁徙通道等生活环境。
资兴法院认为生、李默平、李默坤均为主犯,应根据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绳之以法后,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从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2016年9月19日,资兴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盛等三人各1.5万元罚款。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称,为了保证野生动物良好的繁殖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和增加种群数量,并可持续利用,一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腋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遵守自然规律,对辖区内禁止狩猎的区域和期限作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狩猎区或者狩猎季节狩猎,或者使用违禁工具、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资兴法院对生等三人处以黄金刑,体现了刑法的威严,也尊重和遵守了自然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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