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没有法定权限的情况下,像上海这样的试点会遇到法律挑战。
正文/许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推出了《限制涉及性犯罪犯罪人员就业规定》,旨在限制有性侵害犯罪记录的人员与未成年人进行密切接触。
这项司法措施在赢得掌声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质疑:《刑法修正案》规定的“禁止就业期限为三至五年”,但闵行区实际上做到了“终身禁止”。闵行区检察院回应“不是‘禁止就业’,而是限制就业”。
实际上,上海闵行区的这一司法措施,因为是“试点”,不符合现行法律。
《刑法修正案》新增“禁止就业”为“非刑罚处罚措施”:“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反职业要求具体义务的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累犯的需要,从刑罚执行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闵行区的限制性措施将目标扩大到相关犯罪分子,如“强奸、猥亵儿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第二,也突破了三五年的期限。
其实这一次闵行区对性侵罪犯实行的是“职业限制”机制,更像是跨行业的约定。闵行区检察院牵头,与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签署了《关于限制性犯罪者就业的办法》,要求闵行区相关主管单位在招聘人员时,要严格核对对比黑名单信息库。
需要注意的是,在未成年人性侵犯罪中,“熟人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社会大众也在呼吁为未成年人构建一个足够强大的防火墙。许多人主张引入美国的梅根法案和其他措施,对儿童性虐待进行特别预防。1994年,美国7岁女孩梅根被绑架、强奸、杀害,震惊全国。之后,美国出台了著名的《梅根法案》:政府通过公共网站、报纸、小册子或其他形式,将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实告知社区居民。
去年,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率先出台措施,向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披露信息。当时也引起了社会争议。一些法学家认为,在对儿童进行性虐待的罪犯服刑期满后,公开披露和禁止个人信息相当于“一罪两罚”。
必须注意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性安全,对性虐待者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和行业禁令是民众强烈的立法需求,许多国家也有成熟的经验。但在没有法定权限的情况下,上海、慈溪等试点可能会遇到法律挑战。当务之急是尽快颁布中文版《梅根法案》,依法为未成年人性保护搭建防火墙。
□许
本文是新京报的原创内容
未经《新京报》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
1.《梅根法案 性侵者职业禁入,还缺中国的“梅根法案”》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梅根法案 性侵者职业禁入,还缺中国的“梅根法案”》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guonei/17753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