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骂人

判朋友圈道歉5天怎么回事

刘在微信朋友圈发了几条关于某公司的消息,被控。杭州商城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刘连续五天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并公开向原告公司道歉。

刘是B公司的发起人和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6日,一家知名电力系统公司A向B公司增资,成为B公司的大股东..但后来在B公司运营期间,刘与A公司发生了纠纷..2015年7月19日,乙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刘辞去总经理职务。

2016年4月27日,乙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在B公司解散前后,刘在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A公司从投资B公司之日起就开始了整顿B公司的计划”,以及“黑心企业”、“强盗公司”、“黑心毒、欺骗、抢劫、掠夺”等侮辱性词语。侮辱A公司及相关人员,并声称写纪实文学揭露A,之后刘被A公司起诉名誉侵权。

朋友圈骂人

在法庭上,刘辩称,他在微信上发送的所有内容都是客观事实,并有相关文字和图片为证。另外,他在朋友圈发的内容只有微信好友才能看到。朋友圈传播范围小,影响力低,很快就被设定为私照,并没有对a公司造成实际的负面影响,在法院调查当天,刘的微信朋友圈就有300多人。法院认为,虽然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只有微信好友才能看到,但好友可以通过分享、转发、口碑等方式迅速扩大影响力。

“刘是电气自动化专业毕业的,圈子里的朋友一般都是从事这个行业的人,A公司是在某省有一定知名度的上市公司。刘A及其关联公司发布的信息公司部分高管已经知晓,沟通范围可能涉及公司潜在客户群、合作伙伴或系统行业了解公司的群体,必然会影响公司的商业信誉和行业对公司的社会评价。”鉴于刘已将朋友圈发布的上述内容设定为私人照片,他实际上已停止对A公司的侵权行为..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微信朋友圈骂人

微信“朋友圈”真的只是私人空间吗

很多人认为微信只能加好友才能看,微信是内部空房间,是私人空房间。“我在私人空房间随便说话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微信“朋友圈”真的只是私人空房间吗?在“朋友圈”传播的信息是一种开放的交流吗?这些都值得讨论。

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公开”的标准。但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只要经常交往的家庭成员和朋友之外的未指明的多数人能够以其他方式阅读、欣赏或感知作品,就构成了公开交流。由此可见,经常交往的家人朋友,是判断他们是否开放的重要分水岭。

之所以把“接触频繁的家人朋友圈”排除在外,一方面是因为数量非常有限,比如在家里放电影,在朋友聚会上唱歌,不会对版权人的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另一方面,由于这个圈子里的成员彼此非常熟悉,在这个群体中使用作品是一种私下接触的手段,其影响力仅限于这个群体内部,因此不需要法律介入。但是,一旦超出这个范围,使未特定的大多数人能够欣赏传播的作品,就会减少人们在更大范围内为作品付费的机会,从而影响著作权人的利益。

微信时刻

那么,微信“朋友圈”中的传播是否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开放传播?这也取决于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朋友圈”这个名字,似乎意味着圈子里的人都是朋友。然而,现实并没有看起来那么简单。比如某人加入某个特定的“群”或者被“拖”进某个“群”,并不需要“朋友圈”的所有人或者大部分人的同意,这样就不是圈子里的每个人都是朋友了。久而久之,某个群体的人的构成可能会非常复杂。在更广的朋友圈,情况就更复杂了。

当然,不同的法律基于不同的立法目的,判断“公开性”的标准也会不同。比如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属于同一部知识产权法,对“公开性”的规定是不同的。一个老师在10个学生组成的小课堂上演奏音乐,并不是公开传播的作品,但如果他教授自己的发明创造,而学生又没有保密的义务,那么就对发明创造公开。同样,对于侵犯名誉权,民法中的“公开”标准比著作权法要求的更为严格。这是因为侵犯著作权财产权的认定侧重于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影响,而判断是否侵犯名誉权则取决于受害者的社会评价是否会因言语不当或捏造事实而降低。所以,在“经常的朋友”之间传播作品,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如果你对某人发表不当言论或捏造事实,就有可能让朋友降低对这个人的评价,从而构成侵犯名誉权。

此外,即使在互联网出现之前,用不恰当的言论或捏造事实来贬损他人的名誉,往往会产生不仅限于受众的影响。这是因为当受众没有保密义务时,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口碑迅速传播。当张三骂刘钊对李四、王五刻薄时,他可以预见到李四、王五可能会对朋友说:“张三说刘钊刻薄……”。作为此类侮辱性言论的源头,张三应对刘钊名誉受损的后果承担责任。

微信时刻

特别要强调的是,对于公众人物以外的普通人来说,他们的口碑主要体现在对与之有交往的人,即熟人或朋友的评价上。如果一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言论只在这个群体中传播,即使其数量不大,也足以造成对这个人人格的侵犯。目前,网络语音的转发已经成为一种网络生态,微信提供的“转发”功能进一步强化了这种生态。

由此可见,“朋友圈”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一个私密的地方,在“朋友圈”说话还是要遵纪守法,尊重他人。如果微信“朋友圈”使用侮辱性词语贬低他人人格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仍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当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微信表达对某人或某事的看法,即使其中含有一些夸张或情绪化的词语,只要没有达到故意侮辱他人人格的程度,也不构成侵权。

以上是“判朋友道歉5天”的相关内容。虽然这个朋友圈,QQ空等等多是熟人圈,但也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传播力,所以请慎重考虑在朋友中骂人!边肖觉得在生活中与人发生小摩擦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沟通好,有什么解决不了的?何必在朋友圈侮辱别人,却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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