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杀人了,我一会儿就去投案。”2014年9月30日17时30分,没等110接话员询问,电话便挂断了。18时50分,满身是血的沈刚投案自首,对故意杀害李元方一家三口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妻子出轨,男子“灭门”
2014年2月份的一天,沈刚的媳妇潘美丽在集市上偶遇了18年前的初恋情人李元方,二人互留了电话号码。经过短信、电话、QQ聊天,两人旧情复燃,多次在宾馆发生性关系。
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沈刚无意间听到了潘美丽和李元方的聊天录音,愤怒之下暴打了媳妇一顿。潘美丽将自己和李元方偷情的事和盘托出,沈刚气疯了,拆了春节剩下的十余个两响炮仗,取出里面的火药,想做个爆炸物炸翻李元方的车。但由于没有找到做爆炸物的方法,最终放弃了。
9月25日,沈刚购买了半桶汽油,连同手铐、剔骨刀以及装满黑火药和铁沙粒的土枪藏在自家大门洞里,想找机会教训下李元方。据沈刚交代,土枪、黑火药、铁沙粒是1995年买来打野兔的,后因国家加强枪支管理,他将这些东西藏了起来。刀子是以前干流动饭店时用过的剔骨刀,手铐则是在知道妻子出轨后,在一地摊上买的。
9月30日下午,沈刚让潘美丽给李元方打电话,问他想赔多少钱来私了这个事。李元方的回答是:“想要钱,先攒着吧,等到80岁再说。”暴怒之下的沈刚将汽油桶和枪放到车上,别上手铐和剔骨刀,不顾妻子劝阻,开车去了李元方家。
傍晚时分,沈刚看到李元方的车开到车库,就用枪敲打着李元方的车窗要其下车。闻声赶来的李元方媳妇和李元方一起与沈刚夺起枪来。夺枪过程中,枪被朝空击发并被李元方夺去。沈刚拔出刀子,朝李元方媳妇胸腹部连捅几刀,与李元方搏斗时,捅中李元方胸部。此时,沈刚发现一小孩站在李元方家门口,追上去对孩子连捅两刀,李元方一家三口全部身亡。沈刚觉得还不解恨,又从车里拿出汽油,洒在李元方家客厅的沙发上,点着火,迅速逃离现场。
在开车回家的路上,沈刚拨通了110投案自首。回家后,他告诉潘美丽:“如果有人问起来,你要说是因为我和李元方老婆好了,才杀人,我不想扣这个帽子。”
立案监督,引导侦查
2014年10月8日,警方以沈刚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办案检察官在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相关证人后,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沈刚涉嫌故意杀人罪。但检察官在全面审查、综合分析证据时发现:沈刚所持土枪及发射弹丸、案发现场证人听见枪响等证据,证实土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但沈刚不具备持枪资格,根据刑法第128条规定,他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沈刚放火烧毁的被害人住宅结构、位置等现场勘查照片及被烧毁物品等证据,沈刚的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他涉嫌放火罪,而警方并未对沈刚涉嫌的上述两罪立案侦查。
2014年10月15日,平原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沈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条、最高检《侦查监督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答》的规定,对沈刚涉嫌的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放火罪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监督,并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方向。
2014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以沈刚涉嫌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放火罪移送平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平原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沈刚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刑诉法管辖规定,该案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12月19日,平原县检察院将该案依法报送德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罪都认定,被告人死刑
2015年4月17日,德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沈刚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德州市中级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5年12月6日,德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检察官围绕辩护人提出的沈刚主观犯意并无预谋、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辩护意见,从沈刚事先准备枪支、购买汽油、手铐等作案工具,杀害李元方及其妻子、追杀已经逃跑的小孩、长期非法持有枪支、使用汽油放火烧毁李元方房屋等客观行为一一进行反驳。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
2015年12月6日,德州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沈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沈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3月14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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