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

当我们在城市里仰望夜空

已经很难望见记忆中璀璨星河



……

环境污染

悄无声息地侵袭我们的生活

为了让大家更注重对环境的保护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把每年的6月5日定为

“世界环境日”

环境污染的威力不容小觑

2014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将每年6月5日定为环境日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正值这个特殊的日子

让我们一起走近环保法

“史上最严环保法”

2014年修订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共计七章七十条



“环境”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最严”严在哪?

看看这些修订后新增的内容

答案就藏在其中

环境保护意义重大

新的环保法进一步强化了

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

增加规定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哪些主体应该保护环境?

答:一切单位和个人!

并且,新的环保法加强了

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加强公众监督

新的环境保护法专章规定了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同时还明确规定了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没有环评,不得开工

新的环境保护法规定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如果擅自开工

有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建设

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完善环境监测制度

新的环保法通过规范制度

来保障监测数据和

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

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加大处罚力度

新的环保法针对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按日计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近日发布的

《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总体改善

蓝天越来越多

水质越来越清

生态越来越美



人不负青山

青山定不负人

保护环境

建设美丽中国

我们都是行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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