兢兢业业地工作,老板却说辞退就辞退。劳动者想去法院讨个公道,却一时不知道该起诉谁。工资是这个公司发的,而社保却是那个公司交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到底谁才是我的被告?面对混同用工,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劳动者小武经张某面试招录入职,担任招商经理,并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劳动合同。但入职后,小武却发现张某是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既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联盟公司的股东和副总经理,而联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张某的妻子孙某。两家公司的业务存在交叠,在同一个地址办公,员工也都在一起工作。
劳动合同到期后,两家公司都没有跟小武续签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但因为某公司一直在给他发工资,联盟公司也按时给他缴纳了社保,所以小武并没有多想什么。直到有一天,他被毫无理由地辞退,只得到一张以联盟公司名义开的离职证明。
问题一:小武到底算是哪家公司的员工?
混同用工的典型情况是,用人单位“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接受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交叉管理,从提供劳动的时间和空间上很难区分用工主体。
案例中,某公司和联盟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办公场所、人员、业务等高度混同,轮换使用劳动者小武,且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工作内容等交叉重叠,构成对小武的混同用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鉴于小武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故依据该合同确认小武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小武从未与任一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则法院会根据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作为判断小武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
问题二:自己被无故解聘,能不能让两家公司一起赔偿?
混同用工的关联公司往往是为了利用法人独立人格逃避法律责任。某公司和联盟公司是关联公司,两家公司高度混同,在财务上无法明确区分,丧失了法人独立人格,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突破法人独立人格,要求两家公司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在法律上对此有一个形象的说法——“揭开公司的面纱”。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仅具有债的特征,而且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应当受到特殊保护。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下,两家公司人格混同,为保护小武的利益,可以突破法人独立人格。除人格混同外,两家关联公司还存在用工混同,轮换使用小武,工作内容交叠,致使小武难以厘清其用工主体,维权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混同用工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既可以有效保障小武实现权利,也可以敦促用人单位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推动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因此,在充分释明小武选择的权利后,如果小武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可以获得法院支持的。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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