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对“吴永宁意外坠亡”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花椒直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网络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何某各项损失3万元。
也许很多人对吴永宁并不了解,据百度百科资料显示,吴永宁曾经在浙江横店影视城担任过演员。微博名“吴咏宁”,曾是国内高空挑战“第一人”,在他的极限运动生涯中,已经成功挑战过包括武汉、南京、重庆、长沙等地高楼和大桥。
从2017年开始,其在被告旗下的网络平台“花椒直播”等各大主流网络平台发布了大量的徒手攀爬高楼等高度危险性视频,视频总浏览量超过3亿人次,因此拥有了上百万粉丝,成为了网络名人。2017年11月8日,吴永宁在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中心时,失手坠落身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空间本身就具有开放、互联、互通、共享的特点。因此网络空间实际上也存在公共空间或群众性活动,其中不仅存在着对智力财产、人格的侵害危险,也存在对人身及有形财产侵害的可能性。
“花椒直播”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所属的花椒直播平台是公共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具体表现形态,具有公共场所的社会属性,且该平台具有盈利性,与吴永宁共同分享了打赏收益,理应对其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尽管直播平台需要为网络用户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对吴坠亡仅存在次要且轻微的过错。法院认为,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拍摄危险视频的风险,仍进行冒险,为其坠亡主因。
法院认为,结合本案,被告应对吴上传的视频进行审查,但同时应该指出,被告的这种审查义务应是在明知或应知吴上传的视频内容可能具有危险性,并可能会产生风险的情况下进行的“被动式”审查,而非主动审查义务,否则会苛以平台过重的审查义务,造成过高的运营成本,不利于行业发展。
花椒直播:平台与吴永宁坠亡无因果关系
花椒直播软件新版本的推广合作不是加害行为,被告未指令其做超出其挑战能力或者不擅长的挑战项目。被告前述行为与吴永宁高坠身亡不具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未参与其挑战行为,且吴从事极限挑战的目的未必为了获得报酬。即使被告不为前述行为也不能避免吴继续从事极限挑战从而致其坠亡。
吴永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极限挑战屡屡成功已声名鹊起,应认为其具有一定极限挑战的能力,被告并非明知或应知吴永宁不具备挑战能力而要求或放任他挑战,不具有主观侵权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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