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的郑先生花2块钱在超市买了一袋盐,却发现已经过期半年了。当他回到超市要求赔偿时,郑先生起诉了超市。最后,法院判决超市按最低标准赔偿郑1000元。
2017年11月10日,郑去超市购物,花2元钱买了一袋食用精盐。回家后发现包装上注明的生产日期是2014年3月5日,保质期3年,已过期半年多。郑随后去超市要求退货和赔偿,并根据《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超市拒绝承认这一点,郑起诉超市。当庭,郑提供购物小票和无包装食用盐,要求被告超市退还货款2元,并按销售劣质食品的最低标准赔偿1000元。超市认为被告出示的过期食用盐与超市同一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不同,购物小票无法证明投诉产品的批次,因此食用盐不是超市销售的产品;其次,原告购买的产品没有食用,涉及的产品不是用于生产和生活,而是恶意诉讼主张。
对此,道里区人民法院认为,郑的购物小票显示商品条码和商品信息可以证明该商品在超市销售,故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双方订立了销售合同。由于商品外包装上注明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卖方应严格按照商品保质期销售商品,超市销售明显超过食品保质期的商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法官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过期不合格商品的,应当支付十倍的价款或者不低于1000元的价款,同时返还货款。近日,法院责令超市退还郑某2元货款,并按最低赔偿标准赔偿郑某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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