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的增值税及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出售
增值税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应税销售收入,并按1%的税率减征增值税。即纳税义务发生于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发票按1%的税率开具,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扣除2%: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2%,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减免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3%,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
适用一般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
出售2009年1月1日后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或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试点后出售自己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已使用:
你可以选择简单的计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减免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简单征税:
出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购买或制造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出售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不可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
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现行旧货增值税相关政策执行。旧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013年8月1日前已使用和购买并需缴纳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的销售。
会计分录模板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算
借款:清理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减值
累积折旧
贷款:固定资产
2.结转处置损益
借款:银行存款/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
贷款:清理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资产处置损益
二、无形资产的出售
增值税处理
会计分录模板
借款:银行存款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摊销
贷款: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资产处置损益
第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出售
增值税处理
1.税率和征收率
税法中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分为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建筑物的增值税为房地产转让,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增值税为无形资产转让,一般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单征税时,税率为5%。普通纳税人出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旧房地产项目和土地使用权,可选择简单征税,征收率为5%。
2.差异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开具抵扣专用票据
如果是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房地产,并对发票实行差别征税,通过系统中的差别征税开票功能输入销售额和含税抵扣金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别征税”字样。
其他个人出售其取得的房地产,应当以取得价款和额外费用总额减去该房地产原购买价格或者取得该房地产时的价格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并按5%的税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单计税,抵扣部分不规定不能开具专用票
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时,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房地产购买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价格后的余额为销售金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会计分录模板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是指用于出租、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的房地产。包括租赁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建筑物。注:为生产商品、提供服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自用不动产,以及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作为存货的不动产,不属于投资性不动产。
1.收入的确认
借款:银行存款
贷方: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结转成本
在成本模式下
借款:其他业务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款:投资性房地产
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企业应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二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产生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借款:其他业务成本
贷款:投资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借款: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信用:其他业务成本
借款:其他综合收益
信用:其他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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