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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微困难企业
减半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和财产税
相关问题公告
2017年第2期
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实体经济企业降低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法正〔2016〕71号)第六条“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工信部企合[2011]300号)
1.本公告所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小微企业,是指承担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法定纳税义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
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企业接受的已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务派遣工人数。
本公告所称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是指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的行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的小微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当年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后的余额。,超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总收入的10%(含)。“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年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金额超过其总收入的10%(含)。
本公告所称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小微企业申请减免税当年经税务检查部门定性偷税的,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的行业的小微企业,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鼓励类和限制类产业暂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执行,并作相应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税总额不得大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余额或减免税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调整后收入的绝对值。
5.申请困难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申请减免上一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申请困难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补充申报后受理减免税申请。
6.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小微企业房产税减半征收的纳税人,应向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年月日
附件2
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类行业和社会福利事业情况说明
_ _ _ _ _ _地方税务局:
本单位主要经营项目(税号:)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企业职工人数统计
_ _ _ _年
月
行业类别
员工人数
开始的月数
月末数字
月平均
一月
二月
行进
四月
可能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累年平均
备注:计算公式:月平均值=(月初数+月末数)/2
年平均值=月平均值之和/12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微困难企业
减半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和财产税
相关问题公告的政策解读
1.制定这个公告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本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下放难点的通知》发布。关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化规定》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3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实体经济企业降低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公告2016年第71号
二、公告内容有哪些?
公告内容包括公告的依据、优惠政策的界定标准、申请期限、提交材料、受理权限、公告实施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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