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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我市人民法院获悉,红旗运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4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据了解,郭,男,61岁,林州市河间镇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逮捕,2015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至4月,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林州红旗运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团体存款54.55万元,涉及32人37笔,收取手续费4.117万元;除公司统一支付外,郭还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存款人,并追回涉案集资人的存款手续,交公安机关扣押。鉴于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郭已自筹资金支付集资人,并退还手续费,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2017年1月13日,我市人民法院判处郭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元;没收违法所得41170元。
陆某,男,64岁,林州市衡水镇人,2015年11月18日被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4日被逮捕。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2月起,卢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林州红旗运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林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脑血管医院为名,以高利息非法吸收不明人士的公众存款224.265万元为诱饵。2017年2月27日,我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陆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回受益费43,735.24元。
杨,女,55岁,林州市和顺镇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12月14日取保候审,于2016年12月15日被逮捕。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以来,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林州红旗运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团体存款35.65万元,涉及28人37笔;未付金额35.15万元,涉及27人,36笔交易;手续费38561元。鉴于杨犯罪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杨认罪悔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017年3月14日,我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38,561元,被没收。
马,男,42岁,林州市衡水镇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10月14日被拘留,2016年11月13日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5日被逮捕。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以来,马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林州市红旗运河投资担保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群体公众存款29.054万元。鉴于马在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马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为初犯,已将部分存款支付给存款人,可酌情从轻处罚。2017年3月30日,我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马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回违法所得20,739.55元。(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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