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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很多新手在法庭上看到前辈的即兴口头辩护,认为这就是大律师的风格。如果他们提交了书面回复并按照脚本操作,将被视为新手。所以他们羡慕的时候就忍不住模仿,但是又不知道为什么,所以有必要做一些澄清。
被告在辩护期间是否需要提交书面答复,对于诉讼人来说似乎不是问题。然而,提交人发现,许多律师,包括一些从业多年的律师,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清楚是否提交诉状。很多初学者看到前辈在法庭上即兴口头答辩,觉得这就是大律师的风格。如果他们提交书面诉状,他们将被视为菜鸟。所以他们羡慕的时候也忍不住模仿,所以有必要做一些澄清。
第一,实践中提交书状的现状
在实践中,认真提交书状的都是没有聘请律师的人,因为不熟悉法律程序,自然会按照法院的要求一丝不苟地完成。根据提交人的经验,只有十分之一的律师愿意向法院提交书面诉状。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可见,不提交答辩状不会对案件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2.庭审中,法院要求被告答辩,象征意义大于现实,因为是在庭审之初,证据尚未出示,争议焦点尚未确定。所谓的回复,更像是一种说法。所以很多律师认为,既然答辩的目的只是陈述,口头答辩就够了,书面答辩既没有意义,也没有必要。
3.答辩即反驳原告的主张和事实理由。既然是反驳,总是有道理的,对手可能会从你的辩护中分析自己的诉讼策略。所以有律师认为提交书面答辩可能会提前暴露火力。
对上述不提交书状的理由的分析表明,第1条和第2条显然是无效的,这些理由仅仅是一个人在工作中缺乏严肃性和严谨性的借口。第三个原因虽然表面上成立,但仔细研究后经不起推敲。首先,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提前曝光火力的顾虑,大多数案件的争议焦点在庭审前应该是可以预见的;其次,即使有些案件想要达到奇袭的效果,只要我们注意诉状中的措辞和技巧,就可以完全打消这种顾虑。
二、关于防卫的一些常见误区
在实践中,有一些律师不提交书面诉状,而是做口头实质性诉状,因为他们认为良好的口头表达只是律师的基本技能之一。不得不承认,有些律师在法庭上的口头辩护可谓“精彩”。高质量的口头辩护一经推出,将赢得法官和当事人的认可。但这些律师的疏忽是没有考虑到书记员业务水平的现状。从逻辑上讲,文员这个职业含金量并不低。速记或高速键盘输入和书写组织能力是其基本功,但实际上能达到这个要求的文员是很少的。
在实践中,仍然有一些律师在辩护阶段滔滔不绝,有时法官不得不打断他们的发言,提醒他们在发表之前把一些内容留给辩论阶段。这些律师的误解在于混淆了辩护阶段和辩论阶段的功能和目的。辩护和辩论应该是总则和分则,原则和具体的关系。不总结争议焦点就全面发表意见是漫无目的的,容易造成法官之间的心理冲突。
第三,不提交答复的负面后果
既然按照法律规定,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难道没有负面影响吗?答案是肯定的。
1、不能从判决中充分反映律师的工作成果
众所周知,判决的推理部分是判决的生命和灵魂。一个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判决,必然会综合评判原、被告的意见,最终以理服人。但我们的判决最缺乏的是推理部分,所以我们的法院判决缺乏足够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就不足为奇了。我们这里不打算讨论判决中缺乏推理部分的原因,只想说明缺乏推理部分对律师的影响。
因为大多数判决缺乏对原告和被告意见的判断过程,只是简单地给出“法院意见”的结论性意见,给人一种以武力压人而不是以理服人的感觉。即使有些判决已经注意到了推理部分,但大多数判决只会明确原告的意见或被告的意见是否不被支持,而被支持意见的推理部分是法院自己的意见或原、被告的意见。如果这样的判决在被告的辩护部分被书记员简单记录为“被告认为原告的陈述不真实,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主张”,那么从整个判决的内容来看,律师在其中的工作无疑是边缘化的。
2.无论案件胜负,都会误导当事人
如上所述,这样的判决给人的印象是,如果胜诉,律师似乎很容易胜诉。给人的印象是,反驳对方、说服法官不是律师的胜利,而是法院本身对案件的态度。请不要请律师而胜诉;如果案件败诉,感觉是律师的过错,因为判决中很明显律师的意见被驳回。败诉的原因有很多,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不公是主要原因之一,非法律专业的当事人很难参与整个诉讼过程。通过判断只能窥见全豹,以成败论英雄是必然的。
但是,如果被告律师提交了简短、逻辑合理的书面答辩,情况就完全不同了。首先,只要律师提交了书面答复,法院一般都会在判决书中全文复制你的观点,你的观点会在判决书中占据重要空间;其次,如果案件胜诉,当事人会看到法院支持你的观点。换句话说,你之前已经预断过案件,最终判决是正确的;如果案件因司法不公而败诉,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将诉状的意见与法院的意见进行比较来判断孰是孰非,以免对律师产生误解或失去信任。
3.不提交答复可能会失去事先影响法官的机会
原告起诉后,在庭审前,法官只能看到原告一方的情况。虽然法官在庭审后可以充分听取被告的意见,但毕竟有时候会有先入为主的影响。此时提交书面答辩,可以在庭审前起到积极的见和听的作用,使秩序从混乱中走出来,从而为在庭审中说服法官打下良好的基础。从法官的角度来说,我也希望能在法庭上看到被告对案件的初步意见,以便我能做出正确的判决。
因此,正确的回复方式应该是:
1、以提交书面答复为原则,不提交答复为例外;
2.对于原告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在起诉状中被完全推翻的案件,应当提前提交书面答复;
3.即使你对自己的口头表达能力有足够的信心,也需要在口头答辩后给书记员一个书面答复,方便他记录,必要时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4.诉状原则上应该围绕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逐一反驳,但不能排除部分原告起诉书不是律师起草的或者律师水平有限,所以整个起诉书给人的感觉是逻辑结构混乱,法律适用错误。这个时候如果要围绕起诉书进行答辩,很多律师会觉得写不出来。这就是所谓的“把老主子打死”。这时候你要跳出原告的思维,从案件的法律关系上分析反驳。
5.诉状的长度不应过长。他们应该简明扼要,一针见血。即使书面诉状已经准备好,也不应该不画一个字就按照剧本在法庭上宣读。要提前背熟背熟,书面语要转换成口语表达。有的律师宣读诉状时,还宣读了“这是给XX法院的,某年某月某日”的内容。你知道观众和评委已经困了吗?(正文/何浩军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经牛律师事务所认证,在民商事合同、保险、公司治理、民间金融等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在诉讼和非诉讼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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