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林雪
1月22日晚,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用金存管办法》,严格监管非银行支付领域,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新规定将从今年3月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储备资金全额存入符合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客户储备资金的划转应通过符合条件的清算机构办理;还规定了备用金提取、存放和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之间合规合作产生的备用金划转应通过符合要求的清算机构办理;此外,新规还专门增加了对违规备用金的处罚条款,明确支付机构挪用、占用或借用客户备用金将受到处罚。
1月20日,央行还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防范支付领域的金融风险。《规定》新将支付业务分为储值卡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大类,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同时,还提出了支付机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正负名单,明确了支付机构的退出情况,加大了对支付机构违法违规者的处罚力度。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基金君梳理了15个核心内容,供大家参考。
1.什么是客户储备基金?
根据《办法》的定义,客户准备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预收并支付的货币资金。
同时,备用金集中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放客户备用金的账户。
我来解释一下,比如我们要在购物网站上进行网上支付,只要没有支付给卖家的钱,以及为客户存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钱,都是客户备用金。
事实上,按照国务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2019年1月,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已全部集中存放。
2.储备资金全额存入符合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
《办法》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到的客户备付金应直接全额存入符合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收到的用于发行预付卡或充值预付卡的客户备用金,应通过预付卡备用金专用存款账户统一存入备用金集中保管账户。
3.不得挪用、占用或借用客户储备资金
根据《办法》,客户备用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及《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或者借用客户的备用金,不得用客户的备用金提供担保。
4.优化三种特定业务账户的管理规定
根据《办法》,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特定业务银行为特定业务开立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如有特殊需要,可选择特定业务银行为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
开展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特定的业务银行,为特定业务的待结算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原则上,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不超过两家的特定业务银行,每个特定业务银行可以为特定业务开立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跨境外汇支付结算业务。
5.开立预付卡预留专用存款账户
根据《办法》,从事预付卡发行和承兑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储备银行为预付卡储备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是一个专门的存款账户,仅用于收取客户的购买和充值资金,不能办理提现或转账至备用金集中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预付卡备用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存入备用金集中保管账户并经储备银行核实之前发起的原始归还交易除外。
预付卡备用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应在每个工作日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截止日前存入备用金集中存款账户。
6.客户储备资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要求的清算机构办理
根据《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应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清算机构:
依法设立的清算机构;
具备监管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完善的客户备付金操作方法和流程,熟悉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管理人员,监控和检查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监控系统;
具有符合国家和金融领域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业务设施,具有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以及保障清算服务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应急、灾难恢复和网络安全能力;
在保护客户备用金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要求。
7.储备银行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
根据《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预付卡发行受理业务时,应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储备银行:
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具备监管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完善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方法和流程,熟悉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人员,具备监控和检查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求,具备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和应急能力,确保业务连续性;
在保护客户备用金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要求。
8.客户储备资金转账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收到客户的备用金或客户转账的不可撤销支付指令后,应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根据真实交易信息发送客户备付金转账支付指令,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追溯性、审计性和不可篡改性,确保相关资金转账事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清算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资金转账。必要时,可以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与交易相关的材料。
结算机构有权拒绝执行不符合约定或违反本办法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支付指令。
9.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服务接口
《办法》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在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之间进行,发起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程、收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开通支付业务接口或相互开立支付账户。
10.缴纳行业保障基金
根据《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支付行业保障资金,以弥补客户储备资金的具体损失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11.客户保留信息检查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
根据《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与清算机构和储备银行建立客户储备资金信息核查机制,每日检查客户储备资金的储存、使用和转移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至少5年。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定期与特定业务银行核对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至少5年的核对记录。
12.选择清算机构作为储备基金的主要监管机构
《办法》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选择清算机构作为储备基金的主要监管机构,并在储备基金协议中予以明确;其他清算机构和储备银行应当配合主储备监管机构对储备基金进行监管,并定期向主储备监管机构报送客户储备基金业务及风险信息。主备监管机构汇总后与非银行支付机构核对,并将核对结果报送非银行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13.对15种违反规定的处罚
《办法》指出,将对15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使用或者划拨客户储备资金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发送客户预留支付指令的;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储备协议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储备银行和清算机构开展储备基金业务的;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立、变更或注销储备账户、特定业务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备案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行业保障基金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转让费收入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储备银行、清算机构和储备资金主要监管机构变更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项或者报送、告知相关信息的;
未按照本办法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查、自查机制等客户备付金管理相关工作机制,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开展客户备付金信息核查、自查等客户备付金管理相关工作的;
拒绝配合清算机构和储备银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客户的储备基金业务进行监管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客户储备信息共享机制义务的;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客户准备金交易进行监控和监督的;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业务的待结算资金账户进行核对的;
其他危及客户备用金安全、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清算秩序的违法行为。
14.《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占用或者借入客户准备金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5、《办法》称,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过渡期为6个月。过渡期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理顺相关账户体系,选择储备基金主要监管机构,完成业务流程和系统改造,建立储备基金信息核查机制。
此外,基金经理还梳理出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核心内容的8个要点。
1.支付业务分为两类:储值账户操作和支付交易处理
《条例》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支付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储值账户操作;
支付交易处理。
根据规定,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卡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大类,以适应科技和业务创新的需要,有效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空。
2.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条例》要求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应当标明“支付”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从事支付业务的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支付”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
按照规定,金融业务必须领证,按照“先证后领证”的原则,对支付机构进行全方位监管。
3.对支付机构股东的五项要求
《条例》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应为治理结构良好、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清晰、股东和最终受益人结构透明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应具有足够的资本实力、发展前景良好的主营业务、稳定的利润来源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足够的资本实力;
最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市场失信行为,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查处或整改;
无虚假投资、向非银行支付机构、金融机构及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注入流动资金,或投资非银行支付机构、金融机构及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时无虚假承诺或虚假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六大禁止行为
根据《条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逃避监管或委托他人持股;
关联方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恶意进行关联交易,恶意利用关联关系的;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
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自成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日起3年内转让非银行支付机构股份;
其他可能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该规定通过肯定列表加否定列表明确了成为支付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条件和禁止事项,加强了对股东资格、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监管。
5.根据不同的风险水平确定监管要求
《条例》系统地提出了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应遵守的原则和规定:
一是根据从事储值账户操作的支付机构与从事支付交易处理的支付机构风险程度的差异,分类确定业务监管要求。
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发起的跨机构支付服务应由具有相应法律资质的清算机构办理,确保资金和信息的安全透明。
三是加强储备资金管理要求,强调储备资金不归支付机构所有,要求支付机构将储备资金存放在符合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并明确必要的审慎监管措施,充分保障用户权益。
6、监督管理要求
《条例》着眼于加强金融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丰富监管手段。
一是加强支付领域的反垄断监管措施,明确界定相关市场范围和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是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权和措施,确保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权的有效行使。
三是明确支付机构股权质押、创新业务、重大变更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监管要求。
7.法律责任
《条例》以防范和处置支付领域风险、坚决打击违法行为、整顿金融混乱为主要目的,明确支付机构退出情况,加大对支付机构违法违规者的处罚力度。
参照《非法集资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处理无证支付机构,加大对无证机构为无证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渠道的处罚力度。
8.《条例》规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支付信息服务机构进行记录和管理。支付信息服务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督参照《支付机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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