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督体制改革是走中国特色监督之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一项举措。它是对国家政治制度、政权和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新成立的监事会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关,其本质是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监督体制改革前,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一府两院”的权力结构中,监督机构隶属于政府,国家监督职能是通过行政权派生的监督权和检察权派生的侦查权来实现的。监督体制改革是改变监督权的配置方式,将行政权中的监督权和检察权中的侦查权分开,并将其升级整合为统一的监督权;监察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
通过监督体制改革,将原本由检察机关行使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整合到监督机关中,由监督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查处。职能的转移和整合并不意味着侦查权可以等同于侦查权,更不意味着监察机关就是司法机关。无论是职责定位、法律依据还是领导体制,都有本质区别。
首先,监察机关的本质是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其职责是监督、查处和处置,具体查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其监督对象是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并对特殊主体的特殊行为进行规范。司法机关是针对一般客体和行为的执法机关,对所有法律主体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整。
其次,国家监察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侦查,刑事诉讼法适用于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由于反腐败涉及的重大职务犯罪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不能等同于《刑事诉讼法》,侦查也不能等同于侦查,因此对刑事犯罪的一般侦查也不能等同于对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的侦查。
最后,关键的区别在于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不同。监督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纪委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制度,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从组织形式和职能定位上实现党对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初步核审立案、采取留置措施、提出处置意见和审查意见等事项必须报党委批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来协调司法机关,通过在司法机关中建立党团来实现地方党委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党委不讨论,不干预办案,不影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深化国家监督体制改革,必须牢牢把握国家监督的性质和特点。在试点中,浙江省既没有简单适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也没有从事另一项调查制度,而是始终坚持“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能定位,努力构建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党内监督体系。推动形成具有JISC特色的“监督语言”体系框架,实现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党、党的纪律检查和上级国家监督的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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