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珠建[2019]106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
和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市住房和建设局:
《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及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经贸部党委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建设部
2019年7月29日
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
和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加强全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根据《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村自建房除外)的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在原施工图审查内容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绿色建筑审查时,应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辽宁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21/T 2017)和《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规则》(DB21/T 3164)为标准。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绿色建筑施工图时,应当按照选定标准的评分规则,统一完成对项目各项指标的审查,至少达到该标准的最低星级绿色建筑要求。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其他适合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的新建民用建筑,总体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中水回用设施建设的内容。
审查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辽宁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证书》中明确填写绿色建筑等级;不符合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已通过施工图审查或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绿色建筑,其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全套施工图及相关材料一次性送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的符合性进行检查。施工图审查(含绿色建筑审查)总体时限原则上大型房屋建筑工程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需复审,复审时间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复审时限;根据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监督。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
第八条绿色建筑工程应当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或者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志,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标准》(T/CECS 494)的有关规定。未经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者绿色建筑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绿色施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中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相关内容应当经过核实;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绿色建筑项目验收时,其参与验收的控制项目、施工图审查或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评分项目和加分项目应合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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