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两款,分别为: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编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发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新情况,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补充规定(二)》,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通知明确指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借钱的夫妻不应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在以配偶一方名义借款的审判中,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传唤案件双方及其他当事人出庭,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在审判过程中签署保证书。无名借款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法惩处。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当事人及其出庭情况、贷款金额、债权凭证、付款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间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的关系,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已经发生。
通知强调,为了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仅通过借条、借条等债务凭证认定债务是一种简单的方法。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要注意查明借款方自认的真实性。
通知在区分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不保护非法债务的基础上,还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配偶一方为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借款的债权人,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然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借款人主张将该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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