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金管理办法
12月19日,退伍军人事务部18日在官网公布了新修订的《伤残抚恤金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办法,6类人可以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
《伤残抚恤金管理办法》适用人群包括:因战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因公患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在战争中受伤时为管理做好准备;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和其他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致残的人员;为维护公共秩序而与罪犯斗争致残的人;因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而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金的其他人员。
根据不同人群,分别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预备役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消防救援人员证书》是一种新的证书。
根据《办法》,残疾人从被批准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抚恤。残疾人养老关系转移的,当年养老金由军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其迁出地发放,从下一年度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放。因申请人原因终止养老金的,不予补发。
《办法》还建议,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属)应每年联系户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一次,通过见面、面签等方式确认残疾人的待遇资格。当年未联系确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予以公告或者通知其本人或者家属及时联系确认;如果在宣布或通知该人或其家人后60天内未进行联系和确认,残疾抚恤金和相关待遇将从下月起暂停。
如有伪造伤残、骗取抚恤金、骗取医疗费、伪造证件、伪造证件和印章骗取抚恤金及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金和优惠待遇,并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也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中因战致残的文职人员、其他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任务致残的文职人员、因战致残的消防救援人员和因病致残的消防救援人员,以及退出军队或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后的伤残抚恤金管理,参照残疾军人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本办法评定伤残等级,其伤残抚恤金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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