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国宴商标为什么被拒?为什么被拒?
“茅台国宴”商标未注册的原因很简单,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解商品质量等特征或者产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
根据判决,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茅台集团起诉“茅台”酒多次作为国宴酒在重要历史舞台上展示。争议商标是原告专门为国宴提供的茅台酒申请注册的商标。用于酒精类液体等商品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和特性的误解,也没有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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