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秒被KO太极头叫一切都好
一个,
二、京东被曝最快6月18日在港二次上市,回应称不予置评JD的传闻。COM继续在香港上市。
5月19日,据香港媒体报道,JD.COM和香港的第二次上市进程正在接近,或争取下周通过上市听证会,IPO最早将于6月启动,预计6月18日上市。
对于这个谣言,JD.COM回应说他不会发表评论。今年4月,路透社旗下的IFR报道称,JD.COM已经以保密方式提交了在港上市申请,并计划进行第二次上市,预计最早将于6月上市。
JD.COM每年6月18日举行年中购物节,所以这个日子对JD.COM来说意义重大。
JD.COM表示,今年的JD.COM 618将在优惠力度、消费者购物体验、新产品发布数量和品牌销量增长方面领先空。同时,JD.COM将在此期间提升其集团使命和品牌定位。此前,JD.COM零售集团CEO徐磊也在集团第一季度财报发布会上表示,今年的618将是过去17年来行业和上下游企业参与度最高的一年。三、男方瘫痪,辅导留守儿童27年。最近浙江丽水。何春生是一个常年瘫痪卧床的残疾人。从1993年开始,他给留守儿童免费补习已经27年了。政府救济基金经常奖励儿童。他说他想做一辈子。四、宁波规定“遛狗服”:狗链狗卡、口盖等。5月18日,浙江宁波。召开《宁波市养犬管理规定》发布会。条例禁止遗弃和虐待犬只;重点管理区域带狗出门要佩戴有效的狗牌、口罩等。5.张信宝《谈民法典》:网络侵权越来越复杂,需要加强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历时五年,我国即将进入民法典时代。
编纂民法典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立法任务。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法典,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私人权利的保护和社会责任的实现,备受关注。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即,民法典草案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即将问世,中国大陆法系将迎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出台之际,《论文》采访了《民法典》侵权责任草案研究召集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探讨了侵权责任草案修订稿背后的思考和坚持。
“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是民事单行法中的最新法律。”张新宝表示,与现行侵权责任法相比,侵权责任法汇编草案做了更多的修改,涉及30多条规定,新增10多条规定。
在法律修订过程中,侵权责任法草案也回应了高空抛物线、网络侵权等热点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张信宝直言网络侵权越来越复杂,个人信息的保护是目前重要的立法问题之一,应进一步加强对侵犯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规定。
同时,他还建议,随着AI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应当引起重视,民法典应当尽快为其构建一个体系,以避免侵权行为陷入“不可能的境地”。
“修改30多条,建立生态环境侵权制度”
论文摘要:作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典侵权责任起草的召集人,你如何评价当前的侵权责任草案?
张信宝:与其他分草案相比,侵权责任分草案的特点是,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是单一民法中的最新法律。
应该说这部《侵权责任法》总体是好的。它不仅对《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了优化、修改和扩展,而且对多种特殊侵权行为作了特殊规定。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审理侵权责任案件的“有法可依”程度大大提高。
《侵权责任法汇编》作为民法典的汇编,在立法体例上不同于作为单行法的《侵权责任法》。与现行侵权责任法相比,侵权责任法草案有所修改,涉及30余条。此外,增加了10多条新规定,主要是关于生态损害的侵权责任,也有受害者承担风险和自救作为责任抗辩的规定。
在我看来,侵权责任的编篡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作为一部基本民法,应当明确界定一些基本概念,不应依赖特别法。
值得一提的是,侵权责任法草案在价值层面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一是准确平衡了权利保护与义务保护,平衡了权利救济与行为自由,改变了以往大规模强调维护稳定与保护权利,相对轻视行为人自由的做法。其次,追求实质公平正义,兼顾特殊被害人的利益。
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对所谓公平责任条款的修改。最后,加强对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它不仅试图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充分、全面的救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两者得到了有机结合。更重要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修改。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共同承担损失,修改为“双方依法分担损失”,以强调责任和依法分担损失,避免无原则的“和稀泥”。
报纸:为什么这么“大招”?有哪些制度创新?
张信宝:民法典的编纂不是“自造”,而是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编纂的。因此,草案充分吸收了现有民法的立法成果和司法实践中长期积累的经验。同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法治的需要,特别是公民权益保护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应用,草案进行了大量的制度创新。
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实现了四项制度创新:一是落实生态文明理念和民法绿色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主要修改是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分别规定为两种侵权行为,并规定了两项新制度,即恢复生态环境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赔偿制度。
二是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揭示侵权责任的公平公正基础。侵权责任法草案重新平衡了原告与被告之间、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甚至一些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纠正了过去一些不准确的保护方法。除了裁决规则,还有相当多的行为准则提供正确的指导。
三是吸收了司法解释和法学研究的一些重要成果,完善了一些具体制度。在民事侵权责任领域,最高法院发布了很多司法解释,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和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的结果已被纳入次级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四,要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法规。比如,现行《侵权责任法》只有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该分草案吸收了司法解释的部分规定,用三条明确了网络侵权的责任。
“明确高空抛物线治理规则,使法律的修改更加合理”
论文摘要:在侵权责任的编篡过程中,高空空抛掷物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社会不断质疑《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你怎么想呢?
张信宝:在起草法律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高空坠物,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因此,在制定法律时,需要有一部法律为坠物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十多年前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对他人造成高度空抛物型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则是一个有争议的焦点。受当时重庆烟灰缸案等典型案例的影响,《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是对社会需求的回应。
这一规定实施后,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没有考虑依法查处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甚至没有直接规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只强调对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使用者的赔偿,带来了一些负面的社会影响。
物体坠落只是一个人的错。如果全楼的居民都要承担,争议就大了。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修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使对此类行为的损害赔偿的分配和承担更加公平合理,从而为高空抛物物的治理提供必要的立法资源。
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相比,《侵权责任法》草案做出了以下重大修改:一是从行为规范的角度禁止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从而为人们提供了行为指南。二是强调了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的责任。第三,规定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第四,介绍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五,强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的责任。
论文:目前,该规则的修订是否彻底解决了问题?
张信宝: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跌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规定凝聚了很多共识:一是要明确区分“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两者承担的责任不同;二是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特别是公安部门的调查和调查责任;第三,物业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切实承担保护居民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当然,规则的制定是有一个过程的,相关条款的修改并不完善,但总体上应该朝着更合理的方向修改。
这些变化都反映了社会舆论和社会状况。可以认为,《侵权责任法汇编》是《侵权责任法》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升级版,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理念,加强了权利和合法权益的救济,强调过错对责任构成、责任承担、责任免除和减轻的意义,从而实现对人的合法行为自由的保护。
“惩罚性赔偿还是比较保守的,建议扩大适用范围。”
论文:侵权责任法草案还明确,如果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你觉得草案还完善吗空?
张信宝:《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适用于惩罚性赔偿的个别条款,即该法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健康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此外,两部特别法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即《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与这些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同,《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从其规定。”因此,《民法通则》将惩罚性赔偿作为一项通则加以推广。
从目前的侵权责任草案来看,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较为保守,只有三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一是草案第982条保留了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草案第1008条增加了对生态环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三是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规定惩罚性赔偿。
但是对于产品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倍数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司法实践中是否可能出现类似美国法律的巨额惩罚性赔偿值得观察。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有待于相关单行法律的完善。
论文:根据目前的情况,你有什么建议?
张信宝:在我看来,有必要考虑扩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比如可以考虑在侵犯个人信息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
“网络侵权越来越复杂,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应当加强”
论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变得越来越复杂,尤其是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民法典应该如何应对这个问题?
张信宝:个人信息保护是目前重要的立法问题之一。作为为被侵害的民事权益提供救济的法律部门,侵权责任应进一步加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一、研究举证责任倒置是否可以适用于侵犯个人信息领域。在侵犯个人信息的案件中,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证明能力存在很大差异。肇事者往往是大型企业,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然而,受害者是一个几乎没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单一自然人。这种证明能力的严重失衡,与生态环境受到侵害的情况十分相似。因此,如果举证责任倒置可以适用于个人信息领域,个人信息的保护将得到一定程度的加强。
其次,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否适用于侵犯个人信息领域。个人信息侵权造成的损害难以量化,单个受害人能够证明的损害范围与加害人因侵权可能获得的利益完全不成比例。传统的损害赔偿制度难以有效遏制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如果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应用于这一领域,相信预防的效果会大大增强。
再次,研究侵犯个人信息案件的集体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集团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也有一定的细化。但是对于哪些案件可以适用集体诉讼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发展。从理论上讲,集体诉讼制度的目的主要是解决侵害不特定人小利益的群体侵权中的“集体诉讼困境”问题。侵犯个人信息案件是群体性侵权的典型类型。
因此,有必要在《民法侵权责任法》中明确个人信息侵权的集体诉讼制度,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和依据。
论文:根据您的观察,目前侵权责任领域将面临哪些挑战?
张信宝:目前随着AI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由其引发的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鉴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争议性,建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尽快平衡利益、构建制度、形成规范,以避免未来因AI技术大规模应用而引发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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