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总结了我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病假工资支付规定,供实践参考!如果你所在的地方现行标准和这篇文章有出入,请在文章后面留言!
由于有许多地区,我们将制作一份目录供你参考。
一、劳动部政策法规
二、北京、三、山东
4.广东,5。深圳
6.浙江,7。天津
八、陕西、九、安徽
十、广西、十一、河北
十二、辽宁、十三、吉林
十四.内蒙古,十五。江苏
十六、湖南、十七、江西
十八、上海、十九、重庆
二十、广州二十一、贵阳
二十二、南京、二十三、青岛
24.广东省
一、劳动部文件:
1.《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应当在规定的医疗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五条在医疗期间,企业职工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
多年的工作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10岁以下
不到5年
3个月
超过5年
6个月
超过10年
不到5年
6个月
5-10年
9个月
10-15年
12个月
15-20年
18个月
超过20年
24个月
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22。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对重疾或绝症者,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用。
二、北京证件:(不管是否超过医疗期,都要付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生效日期:2007年11月23日):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80%。(注意,北京的政策是病假期间发工资,不管是医疗期间还是医疗后。)
三.山东文献:
1.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通知第一条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止医疗不超过180天的,企业按其工资的70%支付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2.《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广东文件: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就医的,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V.深圳文件: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7月30日)第二十三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就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职工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不及物动词浙江文献: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的通知》(浙劳保〔1995〕231号)二。关于病假工资的计算。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发给病假工资。标准是: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不含加班费、奖金、津贴、物价生活津贴,下同);连续工作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连续工作20年不满30年的,本人工资的70%;连续工作30年以上的,是工资的80%。
工人因病或因工受伤;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疾病救济费根据连续工龄变化。标准是: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连续工作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工资的50%;连续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连续工作30年以上者,本人工资的70%。
七.天津文件:
《天津市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八、陕西文件: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70%的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九.安徽文献:
《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X.广西文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因工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工伤津贴。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XI。河北文献:
《河北省工资支付条例》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在医疗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十二.辽宁文件:
《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三.吉林文件: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于2007年10月29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十四.内蒙古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五.江苏文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十六.湖南文献: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十七、江西文件:
江西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在医疗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病休和工伤假工资,在扣除社会保险费和按规定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十八.上海文件:(无论是否超过医疗期,均会付款)
1.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生效日期:2016年8月1日)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该职工岗位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通勤津贴、工作餐津贴、住房津贴、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生效日期:2000年7月1日)
第四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间6个月内停止治疗的,其病假工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日。第十九条职工因病停工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病假津贴。病假津贴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
病假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十三.青岛证件:(无论是否超过医疗期都要缴费)
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
第二十条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一)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停止医疗不超过6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本人病假工资的70%;
(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暂停医疗超过6个月的,将支付本人工资的60%用于疾病救助;
(三)超过医疗期限,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职工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职工,按照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十四.珠海文件: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因病停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病假津贴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超过医疗期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80%执行。
转载:人事一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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