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昨日对“琅琊山五杰”中的两位英雄、葛振林、的后人葛长生、宋起诉《炎黄春秋》原执行主编侵犯名誉权、荣誉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立即停止侵犯葛振林、的名誉权、荣誉权;判决生效后三天内,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向葛长生、宋道歉,消除影响。
经审理,法院认为,“琅琊山五杰”及其精神得到了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之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洪振快发表的两篇文章在很多地方做出了似是而非的推测、怀疑甚至评价。通过强调与主要事实无关或无关的细节,引导读者质疑英雄人物及其事迹的细节,从而否认主要事实的真实性,降低其英雄形象和精神价值。因此,洪振快实施了损害名誉和荣誉的行为。而且案件涉及的文章通过网络传播,影响很大,伤害了原告的个人感情,伤害了公众的民族感情和历史感情,损害了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洪振快作为居住在中国的公民,应该具有普通公民对“琅琊山五杰”历史事件所蕴含的精神价值的认知;对“琅琊山五壮士”及其所体现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情怀,要有普通成年人所具备的理解。特别要认识到,涉案文章的发表和传播会损害“琅琊山五壮士”的名誉和荣誉,对其近亲属造成情感和精神伤害,甚至损害公共利益。洪振快有能力控制文章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但未能控制它,仍然以现有状态出版。他主观上明显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琅琊山五壮士”及其事迹所体现的民族情怀、历史记忆和民族精神,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精神价值。对“琅琊山五壮士”名誉的损害,也是对中华民族精神价值的损害。洪振快利用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进行所谓的“学术研究”,否认“琅琊山五壮士”英勇对敌、大无畏的精神,他所主张的言论自由显然不足以捍卫其侵权责任的成立。
根据上述理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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