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197名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根据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要求,实施2018年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招聘计划。为明确各部门职责,全面做好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工作任务
2018年,197名本科、专科及以上和前几年的医学毕业生将被国内外高校和社会公开招聘。
(1)招聘单位和方式
招录单位的范围是省政府组织的乡镇卫生院。根据公布的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计划,以各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公开报名,经资格考试合格后,通过现场签约、笔试、面试等考核方式择优录用。
(2)招聘目标和专业要求
省内及国外高校招收医学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
招聘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妇产科、口腔医学、中医(含中西医结合)、药学(含中西医结合)、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精神病学等专业。
(3)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录用的原则。
(四)招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招聘人员面向社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爱卫生事业,志愿服务基层;
3.35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或之后出生),符合体检要求;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高等院校全日制医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原则上应以高中为起点;其中,医学目录中的临床医学、医学影像与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与医学检验技术、全科医学、中医、针灸推拿、中西医结合等可放宽至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初中起点。
5.服从招聘单位的安排和调整。
二、组织实施
(一)制定需求计划
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部根据各地乡镇卫生院招收的大学生离职情况,结合乡镇卫生院空情况,制定全国乡镇卫生院招收大学生需求计划,下发至相关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人社局,由人社局制定公开招收实施方案。
(2)发布招聘信息
在省卫生计生委官网发布招聘信息。
(三)组织公开招聘
根据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计划,省内申请人必须到拟设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登记,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和人力社会部门共同组织公开招聘。鼓励本地毕业生报考本地招聘岗位。通过资格考试的,按照公开招聘实施方案选择拟录用人员,由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拟录用人员体检,健康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4)宣传和录取
体检合格后,由市(行署)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查总结,并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局备案。由省卫生计生委在官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办理录用手续。
三.相关处理和管理
(一)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人民社会保障局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式四份。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镇卫生院各一名,聘用期限3年。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有效证明。申请人在注册时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被取消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录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3)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基层机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和政府特殊岗位津贴。本科及以上学历就业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专科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3万元。受聘人员依法享受当地社会保险待遇。
(四)聘用期满,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在县乡卫生院之间流动。地方人才服务机构应为受聘人员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服务。
(五)通过3年年度考核的,3年内可享受我省“项目生”的部分优惠政策,并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录取。按规定程序,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批后,以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有空为前提纳入制剂管理。
第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组委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共同推进乡镇卫生院医学毕业生招聘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宣传动员,并根据各地招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根据计划内实际从业人数,省财政厅每年对每个本科毕业生补助4万元,对专科毕业生补助3万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公开招聘、岗位管理和各项政策的监督落实工作。
省编办负责指导当地组织部门在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有空的前提下实施编制管理。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实施办法,为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工作和生活环境。
市(行政)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本地区招聘实施方案,并于6月30日前将乡镇卫生院实际招聘名单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民社会保障厅。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会同当地人民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人员登记、资格审查和考核,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关于鼓励和引导人才面向农村和边远地区基层流动的意见》(黑社发〔2011〕48号)解决受聘人员的工资兑现、津贴补贴等问题。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支付。
V.时间表
(1)招聘信息发布时间:3月;
(2)报名及资格考试时间:5月;
(3)就业结果公示时间:6月初;
(4)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手续时间:6月下旬。
(5)招聘大学生担任公职及起薪:9月1日。
六、本实施办法由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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