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匿名代理和纪律合同的区别:
1.干涉权和选择权的主体和性质不同:
委托人是匿名代理人行使干涉权的主体。《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使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行使委托人的权利。”行使选择权的主体是第三人。《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未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是,干涉权的主体是行纪人,《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以市场定价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2.不履行合同导致权利义务主体不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直接享有合同的权利,承担合同的义务。”因此,在纪律执行合同中,纪律执行人独立承担对委托人和第三方的责任。但匿名代理仍是一种代理关系,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依法承担。
3.产权转移关系所反映的所有权主体不同;
因为匿名代理人仍然是代理人的一种,所以不会发生因物的转移而导致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代理人的情况。但是,当物流在旅行合同中转移给旅行者时,由于物的转移,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物流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破产。此时,委托人和受托人是合同关系还是匿名代理合同关系,对财产是否纳入破产财产有决定性意义,对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很大。
4.惩戒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代理合同不一定是有偿的。
5.匿名代理人有委托人只单方面授权代理人的情况,佣金合同必须成立。
1.《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与间接隐名代理有什么区别?》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与间接隐名代理有什么区别?》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jiaoyu/14936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