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提问。
记者:谁可以按照暂行办法办理衔接手续?
答:国家暂行办法实施后,已参加就业保险和城乡居民保险的养老金申请人,无论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均在当地或跨省市参保,在申请养老金待遇时,两种制度之间的参保权利可以挂钩。
记者:被保险人什么时候办理系统连接手续?
答:被保险人达到职业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职业保险缴费年限已达15年,可申请从城乡居民保险转为职业保险,并按职业保险办法支付相应待遇;职业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业保险转为城乡居民保险。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医保条件的,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办法计算发放相应待遇。记者:系统连接时,如何计算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存储金额和缴费年限?
答:如果参保人从城乡居民医保转入就业保险,根据国家规定,2014年7月1日以后,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全部存储在就业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不折算为工伤保险缴费年限;被保险人从职业保险转入城乡居民保险的,职业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将并入城乡居民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作为城乡居民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
记者:被保险人应该到哪里办理接续手续?答:被保险人申请从城乡居民保险转为职业保险的,在领取职业保险待遇的地点提出申请;从职业保险转城乡居民保险的,在领取城乡居民保险待遇的地方申请。
记者: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业保险制度衔接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如果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划转,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上述参保人员,尚未办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合并计算。
记者:在两种制度下,参加小城镇职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人员的参保权益应该如何衔接?养老金申请条件如何确定?
答:职业保险与城镇保险的制度衔接继续执行本市原有的折算办法。参加职业保险和乡镇保险的人员,达到职业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职业保险缴费年限加上按规定可以折算的年限超过15年,本人参加乡镇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按规定折算转入职业保险。根据职业保险办法,会支付相应的待遇;如果不满15年,但符合振保按月申领养老金的条件,可以将本人的工伤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给振保,并按振保的办法支付相应待遇。我们的记者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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