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杨的真实经历:
杨和九个同事半年前以“学徒”身份进入一家公司,公司从未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近公司以她扶不上墙为由提出让她离职。虽然她同意了,但是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她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公司表示,“学徒”只是公司的“候补成员”,只有在他们开始学习后才有资格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她没有权利要求公司和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没有权利要求双倍工资。
一方面,“学徒”还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换句话说,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取决于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相应地,公司与“学徒”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无疑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关键。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受到劳动保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管理请示〉的批复》指出:“学徒制是新入职人员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而进行的一种培训方式。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应继续采用这种培训方法。“也就是说,“学徒”是“新招聘的工人”,属于用人单位。他们不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还要酌情给予报酬和劳动保护。因此,他们与雇主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职工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劳动争议,参照本条例执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更清楚地表明,学徒也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并与劳动者补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月工资的起始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的次日,截止时间为书面劳动合同补充的前一日。”
本案中,由于公司没有与包括杨在内的“学徒”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自身的法律义务,因此公司应承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两倍工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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