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与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方芒果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果网公司)之间的行政纠纷举行公开审理。
据悉,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因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2015)第000072261号《关于12283932“芒果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简介
2013年3月18日,开心阳光公司在有线电视广播、广播、信息传输服务第38类中申请注册第12283932号“芒果派”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争议商标)。
快乐阳光公司是湖南广播电视台为发展网络视频服务而成立的新媒体机构,成立于2006年5月,包括芒果电视、湖南IPTV等业务。2013年4月,开心阳光公司和华为推出了一款名为芒果派M210的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产品。
2014年12月29日,芒果网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原因如下:一、争议商标与芒果网公司此前注册的商标5422808号“芒果网”(以下简称被引商标一)、9743873号“芒果俱乐部”(以下简称被引商标二),构成类似服务中使用的类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芒果网公司长期使用的商品名相似,侵犯其在先商品名权利。3.快乐阳光公司注册有争议的商标是恶意模仿芒果网公司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据悉,芒果网公司是中国香港中国旅行社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其芒果网是专门从事在线旅游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提供旅游产品预订服务。2006年6月16日和2011年7月20日,芒果网公司申请被引商标一、二注册,被指定为有限电视广播、电视转播、信息传输等服务的第38类。
2015年10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该争议商标无效,理由如下:争议商标在文字构成和称呼上与被引用商标一、二相似,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输、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与被引用商标一、二批准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一、二构成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中使用的类似商标。此外,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支持芒果网公司关于“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品名称权”、“争议商标造成不良影响”的主张。
诉讼意见
快乐阳光公司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仅从商标标识本身简单认定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相似,裁定存在遗漏、事实不清或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起诉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争议商标作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标志的相关商标和芒果台湾注册商标,通过广泛宣传和广泛使用,在社会上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形成了独特的对应关系,其意义不会与“芒果”一词的其他商标,包括被引用商标造成混淆和误解。二、由于“互联网电视广播”行业的特殊性,芒果网公司在核准的服务中从未使用过被引用商标1,该商标已申请撤销,处于待决程序。3.经审查,商标局依法核准该争议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以同样的标准裁定撤销,违反了行政一致原则,适用法律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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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除了有争议的商标外,开心阳光公司在几类商品或服务中申请注册的“芒果派”和“芒果盒”商标也已被宣布无效或处于无效过程中。作为国内首批互联网电视牌照持有者之一,也是仅有的7家内容+播控牌照持有者,快乐阳光公司势必要发动一场商标攻防战。因此,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尤为重要,知识产权将继续跟进本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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