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中股份因重大资产重组方九皋集团的欺诈行为被公开谴责

关于公开谴责鞍山重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及相关方的公告

经查,鞍山重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及相关方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6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及其摘要。公司计划持有除2.29亿元货币资金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连同郭从军、杜晓芳、张勇等12人。浙江九皋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置换了同等部分的100%股权,并发行股份购买差额,同时筹集配套资金。

本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中发表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保证本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予以确认。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调查,九皋集团存在营业收入虚高、银行存款虚假等财务欺诈行为。详情如下:

第一,虚增的服务费收入。2013年至2015年,九皋集团通过虚构业务和改变业务性质,虚增服务费收入共计2.65亿元,其中2013年1726.9万元,2014年8755.7万元,2015年1.6亿元,分别占九皋集团披露的营业收入的6.75%和26.6%。2014年和2015年的虚增服务费收入分别占九皋集团最新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4.74%和50%。

第二,贸易收入膨胀。杭州荣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九皋集团之间存在资本流通。2015年,荣康信息从九皋集团购买的货物未收到,货款被退回。九皋集团仍确认,荣康信息2015年销售收入57.48万元及应收账款已在财务处理中收回,涉嫌虚增销售收入57.48万元。

三、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未披露贷款3亿元,银行存款质押。根据九皋集团审计报告披露的2015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5年末货币资金余额为5.31亿元。据中国证监会调查,2015年1月,九皋集团银行存款3.18亿元,分别占九皋集团2014年总资产的44.17%和净资产的65.7%。为了掩盖3.18亿元的虚假银行存款,九皋集团于2015年9月22日和23日通过借款形成了3亿元的银行存款证明。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述3亿元银行存单处于质押状态,但九皋集团在公开披露的《审计报告》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中未披露上述3亿元贷款和3亿元存单质押,这两项分别占九皋集团2015年的比重。

九皋集团将上述信息纳入财务报表,并于2016年4月23日向安中提供了含有虚假内容的《浙江九皋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随附的九皋集团2013年至2015年财务报表及附注由九皋集团董事会批准发布,并由九皋集团盖章确认。2016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了重组对象九皋集团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主要数据。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调查核实的数据不一致,存在虚假记录。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2.4、2.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1.3条。

九皋集团作为安中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范围。《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关联方”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九皋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

公司董事长杨未尽到责任,未尽到诚信勤勉义务,违反《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2.4条、第2.5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当时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宝田未履行职责,未尽到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2.4条、第2.5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郭从军、杜晓芳作为本次重组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九皋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未能真实、准确地提供和披露信息,违反了《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2.4、2.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作为九皋集团的董事和总裁,宋荣生全面负责九皋集团的业务工作,是九皋集团虚假增长收入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作为九皋集团的首席财务官,陈恒文是会计工作和会计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公开披露审计报告所附的财务报表和附注。宋荣生和陈恒文的行为违反了《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关联方的上述违法事实和情况,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经证券交易所纪律委员会审议通过,证券交易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是鞍山重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被公开谴责;

二、公开谴责浙江九皋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3.鞍山重型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宝田受到公开谴责;

4.浙江九皋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郭从军、杜晓方,时任董事、总裁宋荣生,时任财务总监陈恒文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对于公司及关联方的上述违规行为以及交易所给予的上述处罚,交易所将在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联方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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