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各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不同之外,世界上的法律职业大致分为“混合”和“专业分流”两种模式。例如,中国和美国采取“混合模式”,律师以“律师”身份执业。在一些司法管辖区,采用“专业分离”,法律职业分为大律师和律师。

大律师专业起源于英国。13世纪初,首先出现了“大律师”,随后,法学专业发展为“律师”和“大律师”两个分支。目前,除了英格兰和威尔士,其他司法管辖区,如爱尔兰、北爱尔兰、苏格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仍然使用“职业隔离”。

香港曾经是英国殖民地,法律界继承了英国传统司法制度。1844年,香港颁布了第一部《最高法院条例》,赋予当时的最高法院任命大律师和律师的权力。自此,香港的法律专业向“大律师”和“律师”方向发展。1997年7月1日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一国两制”,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得以延续。

目前,香港约有1,500名执业大律师,其中约100名为资深大律师。资深大律师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会考虑其专业的能力和成就,并委任数名杰出人士为资深大律师。在香港,也有少数内部顾问具备大律师资格,但受雇于工商机构。,他们不能在香港私人执业。同时,当局会不时委任一些海外御用大律师,以「临时认许」方式来港就个别案件出庭。

有时候很难解释清楚香港的“大律师”职业。然而,大律师有以下特点:

大律师是诉讼和辩护方面的专家,也可以通过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

大律师必须由律师推荐任命

大律师是独资企业,完全独立、客观、不受干扰

大律师遵守“律师等级规则”

我们先来解释一下大律师的特点,解释一下“大律师”和“律师”的分工,然后再解释他们的不同角色。法律工作涉及很多实践领域,人们自然会想到诉讼、财产买卖、继承、商业交易。在使用“混合”模式的国家,律师根据当地法律处理其执业领域内的所有工作,尽管个别律师可能选择专注于某些执业领域。在采用“职业隔离”的国家或地区,大律师和律师将共同工作,履行各自的职责。

大律师是辩护方面的专家。他们的专长是“打官司”,为当事人辩护,通过诉讼或仲裁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在香港,大律师在各级法院均享有不受限制的发言权,但在某些法庭,法律禁止法律代表出庭。另一方面,律师在高等法院发言前,必须获得高等法院发言权评估委员会的批准。

事实上,大律师除了出庭外,在诉讼或仲裁中也会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在立案前,当事人会咨询大律师其主张是否正当,是否有胜诉的机会,然后决定是否采取法律行动追偿。如果决定上法庭,律师协会将在委托人律师的指导下起草诉讼和法律文件,审查法律诉讼不同阶段各方提出的证据,预测胜算,并根据现状提供必要的法律建议。

提供法律咨询是大律师的另一个主要工作领域。即使不在法庭上,客户或他们的律师也需要律师不时地在他们的个案中提供法律服务。比如起草复杂的商业合同,企业重组对税务机关的影响,交易是否会违反一定的法律规定等等。

大律师全职负责诉讼,并以书面形式提供法律咨询。这项职责不仅是大律师的专长,也是维护香港法治的支柱。香港的法庭聆讯采用“对抗制”。它不同于大陆法系中的审问制。香港的法官不负责调查和取证。像其他普通法体系的法官一样,他们就像足球比赛中的球证人。他们听取各方的论点和辩护。法官是中立的,不会参与举证和质证。每一方当事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在专业法典允许的范围内,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运用策略对证人进行质证,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判决。在这个制度下,大律师的辩论质素显然对维护公义非常重要。除非他们能够在法庭上有效地陈述客户的论点,否则法官可能无法做出最公正的判决。

《大律师行为守则》规定,大律师必须专注于法律工作,必须专心研究法律条文和法理,以确保专业素质。不可否认,诉讼技巧需要不断磨练。只有专注于诉讼,不断参加听证会,吸收实践经验,才能胜任大律师的工作。

大律师必须由律师推荐就业。,除了一些专业人士或团体在法律上可以直接委任大律师外,市民必须透过律师转介他们的大律师。公众不能与大律师有直接的合同或雇佣关系。大律师必须与客户保持距离。这种转移制度使大律师能够专心学习法律,全心全意地“打官司”,而律师则充当与客户沟通的中介。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大律师如果与委托人接触过密,可能会产生偏见,影响案件的客观性。有的时候,有人认为律师和大律师同时聘用,当事人要付双倍的费用,诉讼费用可能会增加。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一场诉讼需要律师和大律师共同努力。这两个法律事务的范围是不同的,它们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客户可以享受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大律师是独资业主,不同于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大律师不能与其他大律师合伙经营,也不能成立公司,都是为了维护大律师的独立性。大律师如果能成为合伙人,可能会受到其他合伙人的约束,需要考虑合伙人的利益和意见。你想想,如果一个客户因为一个大银行员工的疏忽而亏损,他决定向银行投诉。当事人向合伙律师事务所求助,其中一名律师认为银行应该赔偿当事人的损失。与此同时,许多房产正在出售,其他合作伙伴计划扩大抵押贷款业务,以免得罪大银行,影响未来的合作。这种情况下,不仅律师受到影响;更重要的是,它限制了当事人诉诸法律、寻求正义的权利,剥夺了他聘请这位律师的机会——他可能是处理这一主张的理想人选!

虽然大律师是独资企业,但他们习惯于“集体生活”。很多时候,他们会租房共享资源,平均分摊费用,互相互动交流。必须注意的是,大律师是“个体户”,他们自己开业,只分担费用,不分享利润。

此外,大律师必须遵守“律师等级规则”。只要客人愿意支付大律师的费用,并且案件在他的执业范围内,他就不能拒绝受理案件,无论案件的类型、性质、长短、复杂程度如何。就像人“打车”一样,出租车司机也不能拒绝打车。除非大律师在办理案件时有利益冲突或者知道某些机密信息影响其独立性和客观性,否则不能拒绝办理某些案件。

大律师不能以当事人的政治、道德和其他背景为由拒绝处理某些案件。比如他不能以讨厌性侵犯者为由拒绝为其辩护。“不拒聘原则”的理念是,在法院判决之前,没有人可以判断一个人的“对错”。在“辩护制度”下,法官可以判断“是非”。大律师的职责是协助法官有效地陈述自己的论点,法官在听取各方的论点和证据后做出判决。“不拒绝”原则保证了每个人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香港大律师公会是规管大律师的专业团体。如果大律师在香港执业。必须加入公会成为会员,缴纳会员费,购买职业赔偿保险。公会将颁发执业证书。

所有执业大律师的专业操守均受到《律师守则》的严格规管。《行为守则》规定了大律师的职责和管理职业行为的原则。如本会接获有关大律师违反《行为守则》的投诉,本会执行委员会会将投诉转交纪律委员会跟进。如果投诉可能涉及专业不当行为,大律师纪律审裁组会调查有关的行为或操守。纪律审裁小组的聆讯由一名资深大律师联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其他公众人士进行。法律规定这次听证会必须公正;被告律师有权为相关指控辩护。如果发现大律师有职业不当行为,纪律审裁组有权采取纪律处分,包括罚款和暂停执业资格,严重违反者可能被取消资格。

众所周知,法治是香港成功的基石。香港的大律师不仅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我们对社会的责任和使命是通过法律专业知识捍卫法治,使人民的权利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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