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为确保企业自住商品房实际用于租赁,昨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本市企业自住商品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持有期为70年,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出售,对外单次租赁期不得超过10年。

自持期与土地出让期一致

2016年9月30日,北京发布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新政策,要求加强“控制地价、限制房价”的交易模式,试点采取限制销售价格作为土地招标、拍卖和挂售条件的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部分房屋作为出租屋。

截至今年4月13日,北京市已有18处住宅用地按照“限定房价、竞争性地价”的交易方式出让,分布在海淀、大兴、丰台、房山、门头沟、密云、平谷。

该《通知》明确规定,企业的持股期限应与土地出让期限一致,即70年。同时,考虑到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企业的破产清算、兼并重组做出了相应规定,即企业破产清算的,其自住商品房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企业兼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房产权转让的,必须征得领土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自住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不得改变,应当继续用于出租。

“以租代售”将被取消征地资格

为了防止企业“以租代售”,保护双方权益,通知还提出了三项措施。首先明确租赁合同10年以上不能订立;其次,自持出租屋纳入北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监管平台管理,租赁合同要求网上签订并登记备案,方便各区日常管理。

此外,将严肃处理非法销售行为,通过出租或其他方式出售自住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被取消参与土地招标、拍卖和悬挂的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被降级或取消资格。

同时,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通知规定自持部分租赁实行市场化运作机制,租赁对象不限于特定企业和个人,租赁价格由租赁双方根据市场水平共同商定。此外,为确保自住房屋满足租赁需求,便于规范管理,通知规定,企业应全面装修此类房屋。

为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创新经营模式,通知还规定,企业可以成立自己的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营商品房租赁业务;也可以与专业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

■解释

开发商的自持商品房可以成为租赁市场的稳定器

北京市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陈至认为,《通知》中规定的自持期与土地出让期一致,即70年,这表明这类房产只能出租,不能买卖,即使在企业改制和因股权变动整体转让后,也应继续用于租赁。《通知》着眼于预防和惩治“以租代售”行为,规定租赁合同不得超过10年,租赁合同要求网上签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认为,开发商拥有自持的部分或全部商品房,大大增加了租赁住房的供应量,成为租赁市场的稳定器;其次,通过成立出租部或与社会机构合作经营出租屋,管理更加统一规范;此外,机构开展的租赁业务也为租赁网络签约、合同备案等长期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把握和可能,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效率。同时,文件禁止并严厉处罚以租代售行为,也能从源头上有效防止政策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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