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福建省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融合,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切实发挥全民医保在深化医疗改革、建设健康中国中的作用的部署要求,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已做好。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第一,提高经费标准,增强保障能力
提高财政补贴标准。2017年,各级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人均每年达到450元。其中,中央政府对西部和中部地区分别补助80%和60%,对东部省份按一定比例补助。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倾斜力度,进一步完善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对持居住证参保的人员给予补贴,按照当地居民同等标准支付。
加强个人缴费征收。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了30元,人均每年达到180元。各地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加强个人缴费的征缴。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全面落实对需要参保人员的补助政策,确保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员、已办卡贫困人员纳入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
第二,加快整合,促进公平和可持续性
建立统一的体系。各地要继续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力度,在省级规划部署的基础上,对统筹地区进行监督指导,尽快研究制定整合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应努力整合制度和政策,理顺管理体制,实施综合处理等。,全面有序做好各方面的整合工作,顺利实现城乡制度一体化,力争到2017年基本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整合过程中,个人缴费最低水平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农村妇女符合住院分娩条件的医疗费用将纳入支付范围。
提升整合效果。要打破城乡分割,落实全民保险计划,保证保险有保障,推进连续保险,防止重复保险、重复补贴、重复建设。平衡城乡居民待遇水平,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公平和包容性,增强人民的获取感。提高统筹水平,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互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居民公平、便捷、合理、有序使用医疗服务的水平。充分依托现有办理基础,有效整合资源,实施一体化运营,稳步提升服务效率。充分发挥全民医保统一管理的优势,充分发挥在深化医疗改革、建设健康中国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三医联动”的实现。
第三,完善重大疾病保险,帮助脱贫
实施精准支付。各地要贯彻落实中央扶贫战略规划,深入开展卫生扶贫工程,以农村贫困人口为重点,完善大病保险,加强底层支持。在提高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按规定实行困难人员个人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加大大病保险向困难人群倾斜的力度,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方式实施精准支付政策,有效提高贫困人口的受益水平。要完善大病保险委托合同,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
做好系统衔接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注重在保障对象和支付政策上形成合力,加强扶贫和扶贫保障链建设,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合作,充分利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完善大病保险统计分析,加强对大病保险运营的监管,督促承办单位加强成本控制,严格资金使用,实现即时结算,按要求报送运营情况。
第四,加强管理和监控,防范操作风险
完善服务监督。各地要以全面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和实施医疗保险智能监控为契机,完善保障功能和控制费用增长并重,加强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实行病种、人均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完善协商协商、风险共担、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定点医疗机构积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服务成本。依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在实施医生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将监管重点延伸到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有效途径,通过事前提醒、事中监控、事后审核等方式,对定点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实施实时监控,加大对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强资金预警。各级机构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资金运行监控管理机制。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完善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完善基金运行分析体系,加强收支风险监控。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考核,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严格管理基金支出。建立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和化解机制和预案,针对问题和风险做出早期判断和综合决策,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防患于未然。
V.加强宣传引导,稳定社会预期
营造良好氛围。做好2017年居民医保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注重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准确解读政策,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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