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函

安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近日,我将收到贵公司提交的“安邦长寿安乡五号年金保险”等产品的备案材料。经核实,发现贵公司“安邦长寿安乡五号年金保险”的产品设计偏离保险原点。通过生存钱返还的设计形式,将消费者缴纳的大量保费快速返还,长期年金保险是“长保短”,实际上是做成两年的业务,规避了我们短期产品的相关监管要求,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你公司“安邦鄂赢养老保险”产品备案材料中的中短期寿险产品董事会决议未由总精算师签署,不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短期寿险产品相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对贵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鉴于贵公司未能严格履行产品开发和管理的主要责任,违反和规避监管要求,我将不对上述产品进行备案。贵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对于投保客户,贵司要做好客服等后续工作。

二.禁止贵公司在本监管函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新产品。

第三,贵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承担主要责任,严格按照监管政策和要求整改产品开发管理。

我将根据贵公司整改的实施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措施。

中国保监会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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