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智(河南农业大学乡村振兴研究院副院长、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综合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这是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重大制度变革。在新的发展条件下,不断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全面推进农村振兴的重要任务。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改造农村市场主体。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市长/市场竞争的激烈,出现了以家庭农场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新经营组织。但实际上由于未能正确处理农村群体与新型经营组织的关系,市长/市场主体的地位仍然难以正确确立。为此,要在二层经营的制度框架下,在农村经营中适当调整"统一"与"分"的关系,通过经济关系的市场化、经营行为的自主化、经济运行的法制化改造农村市长/市场经济主体,通过体制机制的完善发展壮大集体力量,实现"二层经营"。
农村集体作为生产资料的主要拥有者,具备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市长/市场主体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被《民法典》确定为特殊法人。但是,由于资产边界和产权不明确、组织体系不完善、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能力有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意识、行为能力、经营期望普遍较弱、市长/市场信用度总体不高,市长/市场主体地位仍未得到充分承认。因此,建议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的创新,重塑农村经济发展的市长/市场主体。
以“三权分位”为途径释放农村土地资源活力。
土地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资源和基本要素,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基础地位。改造农村经济发展市场主体,是以农村土地为主要资源的农村资源整合为重点,重点调整农户与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要通过改革巩固农村土地群体的一切基本地位,维护粮食安全的底线,提高农业质量和竞争力,发展农村土地的自然生态屏障功能和乡土文化传承功能。同时,要更好地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特别是要妥善解决劳动保障、收入保障、养老保障、住房保障等问题,确保农民和农民在改革过程中不损害利益,保证收入增加、生活改善、现代化建设成果共享。
2013年以来,农村土地的“三权分位”制度确立,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创新。但是从改革的实践来看,农村土地的现代经营和管理机制没有完全建立,土地的活力没有完全释放。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分制度,建立相应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农村群体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积极性。
农村合作经济股份化改造创新集体经济发展方式。
改变农村生产要素的投入、构成和使用方式,探索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途径和实现方式,保护和落实农村集体所有人的权益,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步伐,是当前农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任务。
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增长速度最重要的是培养和提高集体经济组织适应市场的能力。为此,必须充分挖掘和整合农村闲置和低利润的集体资源,吸收农村集体成员的闲散资金和社会资本,动员具有技术和劳动能力的人员组成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激活资产、延长链条、创新形式、丰富的经营事业等,进行适合现有经济组织的改造,创新集体资产经营方式。从全国实际经验来看,股份制是发展新的集体经济的可行有效模式。不仅能坚持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主体地位,还能以土地、住房、设备等集体资产及其成员资金和相关权益(如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为资本参与经营,实现资源变现资产、资金变现资金、农民变现股东。
资料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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