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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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子文
贵州女子比喻某甲的丈夫,是东县男子的妻子和亲兄妹,两对夫妇都于2002年结婚。2015年,某甲外出打工,与某某产生感情,一起生活的比喻,某甲生了女儿。家人发现后,某某写了保证书,表示不会做背叛夫妻感情的事,但此后两人继续以夫妻名义生活。
最近,中国检察网发布了贵州省江边投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知道某甲和某某某的配偶仍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应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比喻某甲,女,1982年生。被告人是某某,男,1978年生。两人都是贵州省同人市江边投资族自治县人。
奶妈甲和羊毛乙于2002年3月27日结婚登记,毛某某和羊毛丙于2002年2月5日结婚登记,羊毛甲和羊毛丙系亲兄妹登记。
2015年,某甲在浙江、杭州、嘉兴等地打工期间,与某某产生感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6年3月,一盒生女儿的比喻被家人发现,于是某某在亲人面前写了不背叛夫妻感情的保证书,之后某某和刘某某继续以夫妻名义生活,养育了某某。
根据起诉书,某于2021年3月22日自愿投降,某于2021年7月20日自愿投降。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知道某甲和某某有配偶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应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起诉书,被告人可以承认某甲和某某的罪行,承认惩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宽大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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