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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海关在下列六种情况下办理退税:
(1)由于海关的虚假征税和纳税;
(二)经海关批准免检的货物,纳税后发现供应不足,经海关审核批准的;
(三)进口货物在境外运输或者装卸过程中被发现毁损、灭失,或者在装卸后因不可抗力被发现毁损、灭失,或者在海关查验过程中被发现毁损、灭失,并经证明不是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海关认定属实的,可以酌情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
(四)已征收出口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经海关报关验放的;
(五)按照规定可以减免税的进口(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在进口(出口)时已经征税,经海关审查属实的;
(六)进出口货物按规定征税后,因特殊原因,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减免税的特殊情况。
二、退税期限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以纳税之日起一年为限;
(2)具体减免税货物补充减免税表退税申请以纳税之日起3个月为限
三.接受退税申请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退税范围和期限内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退税申请表》,填写退税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银行签署的货物完税单原件。
(二)按照规定提交的退税申请,由原征税的海关税务部门受理。
(三)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手续,受理海关应当书面答复退税申请人。
青岛一海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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