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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财年11月16日]
魏工伤仲裁案代表词
亲爱的仲裁员:
我是本案申请人牟伟的代理人。我在此结合审判中发现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从“关于双方关系、工伤待遇、真诚建议、衷心感谢”四个方面表达今天的代理意见。请参考并接受评论。
■关于双方
通过庭审中发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判断申请人魏与被申请人秦兴工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关系为二级工伤。根据相关劳动法、司法解释和《工伤保险条例》,申请人应享受二级工伤待遇。
■工伤治疗
(1)申请人医疗费用为73,865.63元,其中2011年10月25日后金额为24,262.43元,经核实,被申请人应付赔偿金额为49,603.20元。
(2)医疗总交通费4057.60元,申请人直到行政诉讼开始才知道收。很不完整。伤残后金额为2890.00元。以此计算,离失能日还有1,167.60元。但由于申请人长期外出就医,建议批准2000.00元。
(三)医疗费245元的住宿费应予批准。
(4)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申请人自2010年6月21日起住院。他必须一直有一个妻子来照顾他的日常生活和安全,这是客观事实。他已经住院128天好几次了。固定伤残日之前78天,其中省内44天,省外34天,故住院期间护理费可按39,043 ÷ 12 ÷ 30× 78 = 8459.32元计算,固定伤残日之前的生活护理费可按39,043÷12÷30×30(488-78)计算
(五)停薪留职待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10年6月21日至伤残认定日期间为488天,可按39,043 ÷ 12 ÷ 30 × 488 = 52,924.96元计算。
(六)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一次性伤残津贴按25个月39043÷12×25=81339.58元计算。
(七)伤残津贴按39043 ÷ 12× 85% = 2765.55元每月按《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按本人工资的85%比例计算。
(八)伤残后的生活护理费应按《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计算为每月39043 ÷ 12 × 50% = 1626.79元。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应核定200.00元。
(10)打印、复印仲裁材料的费用为264.00元,是因工伤造成的必要费用,应予确认。
以上12项合计金额为246,081.64元,可作为仲裁受理的中性数据,提交仲裁庭关注和受理,以维护申请人魏泽勤的合法权益。
■真诚建议
●建议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建议代理人:本着“高效、省事、合理”的原则,配合仲裁庭进行调解,达成协议。
●希望有关方面能全面权衡,全面采纳合理意见,达成一致,避免不必要的压力和拖累,多花点时间在治疗上。
我的具体建议是:能不能一次性协商解决,避免以后彼此发生纠纷!
●衷心感谢:
最后,请允许我感谢仲裁庭的有效工作!
以上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和接受,供当事人权衡采纳。
我在此交流
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郭能斌律师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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