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无期徒刑犯“纸上服刑”持续7年:买下杀人凶手,减刑两次
9月7日,《人民日报》报道,内蒙古监狱系统5名监狱医生严重违反保外就医规定,使死刑犯王“纸上服刑”7年多,结了婚,生了孩子,外出旅游、工作。
《人民日报》经过多次查证,认定在逃的凶手是2001年轰动一时的“收买大学校长杀人案”的凶手王。他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来减为15年监禁。事实上,在监狱医生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帮助下,死刑犯王在被关押7年多之后才被以保外就医的方式“释放”。
2019年10月2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王违反保外就医规定,暂予监外执行七年以上的期间不计入刑期。
裁判纸网截图
“谋杀案”凶手被判死刑缓期执行
据新华社、检察日报等媒体报道,1996年至1998年,被害人郑武(女)就读于内蒙古科技学院研究生班。1998年至2001年初,学院院长张明德聘请郑武、刘志国为内蒙古科技学院兼职教师。2001年2月至3月,由于内蒙古科技学院研究生班招生和利益分配问题,张明德与郑武、刘志国发生矛盾。之后,郑武和刘志国离开学院到内蒙古管理经济学院任教,开设研究生班,但仍以内蒙古科技学院的名义公开招生,引起了张明德的嫉妒。
2001年7月,张明德付给王20万元,要求王“搞定”吴和刘。不久,王和他的女朋友挥霍了20万元。
2001年9月3日晚8时许,王致电,诱骗驾驶“三星”越野车。他在车中杀死了吴,并将他的尸体扔进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河西公司边界的一个森林里的一个旧坟里。用泥土和树叶掩埋后,他逃离了现场。作案后,王逃往浙江、广西、四川和云南藏匿。2004年3月23日,云南省丽江市公安机关抓获王。
据当时媒体报道,呼和浩特警方花了近三年时间才破获“内蒙古科技学院副院长失踪案”。
据新华网2006年1月报道,被告人张明德、王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王对故意杀人罪改判的刑事判决,犯罪人王,男,山东省莱州市人,初中学历。2005年12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呼政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共同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3,880.32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6)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14日交付执行。
王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一监狱服刑。
如果你无限期地失去生命,你将被释放出狱
根据上述裁定,王因“保命”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内字第23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到三年,2011年3月11日,刑事裁定(2011)内字第162号判处王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刑期至2026年3月10日止。
然而,在王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第二个月,实际上开始在监狱服刑。根据裁决,在服刑期间,是经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的。2011年4月29日,王病休6个月;最近4次续保,每次6个月;2014年2月25日被收监;2014年7月10日出院就医3个月,随访6个月;2015年4月30日监外临时执行;2019年6月21日因执行死刑被收监。
这意味着,作为18年前杀人案的凶手,王在2019年6月21日之前仅被拘留了7年多。其中,保外就医6起,因病鉴定假监外执行1起,王在纸面上服刑7年以上。
根据上述裁定,内蒙古自治区执行机关呼和浩特市第一监狱认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第三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发现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有关人员在办理罪犯王在院外就医的鉴定过程中,为谋取私利,未正确履行职责,多次违背事实,隐瞒真相,夸大病情。《关于罪犯保外就医的请示报告》和《关于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的意见》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王被非法保外就医,在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被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判决,除2011年4月29日第一次保外就医外,王此前的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
2019年10月2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王系以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罪犯王1月20日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包括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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