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情况
2018年6月20日,北京市环保部门对某加油站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表明,该单位7支汽油加油枪的气液比检测值不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也不符合油气回收管理规定。槽车内油气回收泵停止运行,闭检时充气压力达不到标准规定的500Pa。情况很严重。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责令三日内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3)典型意义
本案是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异常使用的严重案件。换料时油气回收泵空不启动会导致油气直接排放,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加油枪气液比不符合要求,也会导致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有害气体的产生。环境监督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加强对加油站、油库和油轮的检查和检测,立即责令纠正油气回收设施异常运行等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影响。
(4)与油气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油气储存库、加油站、原油和成品油码头、原油和成品油运输船舶、油轮和气体运输船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更多石油信息,请关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石油圈。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四)油气储油库、加油站、油轮、煤气罐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加油加气站、储油库、使用油罐车和运油车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每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检验报告。
第七十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本市机动车燃料标准。本市销售的车用燃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并按照规定添加车用机油清净剂。
违反本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标准的车用燃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对汽车油品清洁度要求的汽车油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资格。[摘自北京市环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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