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研究,对《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临住字〔2018〕43号)第四章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个人信用信息良好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采取以下贷款担保方式:
(1)房地产抵押。这笔贷款购买的房子应该作为抵押。
(二)自然人担保。贷款发放前不能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自然人可以担保。借款人、配偶和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40%,但担保人不得超过5人。
其他贷款担保方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取消。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1.《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的通知》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的通知》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junshi/10668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