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年9月9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在瑞士伯尔尼签署。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版权的国际公约。缔约国组成伯尔尼联盟。《伯尔尼公约》缔结后,进行了7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是1971年的巴黎版本,共38条,公约有6个附件。截至1992年1月,90个国家加入了《伯尔尼公约》。该公约有三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无需任何登记或注册程序)和版权独立原则。本公约的保护范围是缔约国国民或在缔约国首次出版的所有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经济权利包括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朗诵权、编辑权、录音权和制作权,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一般作品的经济权利保护期不少于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公约的日常工作。如果缔约方不同意新修订的公约的某些条款,它们可以保留并继续履行先前批准的公约(10个国家在1971年批准了巴黎版本的实质性条款,但10个国家在1928年批准了罗马版本的实质性条款,14个国家在1948年批准了布鲁塞尔版本的实质性条款)。然而,根据1971年的文本,新加入《公约》的国家只能加入修订版,不允许有任何保留。
1992年10月,中国政府在加入《伯尔尼公约》后举行新闻发布会。(图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1992年10月,中国政府在加入伯尔尼公约后举行了记者招待会。(图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附伯尔尼公约成立的背景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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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人民网,中国搜索,法制早报
整理/袁评论/任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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