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阿姨剧烈呕吐后猝然离世
据媒体报道,广西柳州一名60多岁的保洁阿姨陈某在晚餐期间喝了一杯年轻同事点的外卖奶茶,谁知刚喝完没多久,陈某便剧烈呕吐,到医院检查后约一个小时便猝然离世,目前,陈某的死因暂未明确。
俗话说,人生无常,谁能想到下一刻到临的是福还是祸,那么,如果经过鉴定程序后确认陈某的死是因奶茶引起的,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首先,对于年轻同事来说,其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好意施惠行为属于道德性行为,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合同上的法律效果,也不产生拘束力,无法强制要求给付恩惠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但是,对于年轻同事来说,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行为。具体到本起事件中,对于年轻同事来说,在其与陈某同时喝了奶茶的情况下,陈某突然猝死的行为显然是其无法预料到的,更别谈其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即使最终认定年轻同事应当对陈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其因自己的好意施惠行为而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也应当限定在较小的责任范围内。
其次,对于奶茶店来说,其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陈某是在喝了年轻同事递过来的奶茶后突然剧烈呕吐,导致猝然离世,但是年轻同事却安然无恙,据此可以说明一点的就是,问题不是出在奶茶上面,很大概率是陈某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的,但不能排除陈某喝的奶茶中含有刺激或者不利陈某身体健康的物质。
因此,在判断奶茶店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同样也需要综合奶茶店是否具有过错以及陈某自身的身体状况来确定赔偿主体及赔偿责任:如果经过检测后奶茶本身并不存在任何食品安全问题,那么陈某的突然猝死则为一起意外事件,奶茶店不用为此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责任。反之,则需要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陈某在单位晚餐期间突然猝死,是否构成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因突发疾病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在本起事件中,陈某已经60多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双方之间建立的应当是劳务合同关系,因此,陈某突然猝死的情形不符合工伤的要求,应当按照普通的人身损害案件确定赔偿主体,并根据各方的过错大小确定赔偿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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