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再增加10%抵扣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电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销售总额50%以上的纳税人。
政策的目标是进一步减轻上述纳税人的税负。政策挺好,但会计处理一直不明确!
2019年4月18日,财政部会计司就《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中关于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的有关问题发布了解释。全文如下:
近日,我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10%抵扣应纳税额。关于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财税[2016]22号)的有关问题如下:
生产、生活服务纳税人取得资产或者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增减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如何理解这个政策?白菜会计学校的一个简单例子如下:
案例一:企业未抵扣销项税额38000元,进项税额30000元,抵扣前应纳税额8000元
1.企业应首先确认当月抵扣前应缴纳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8000元
贷款:应交税金-未付增值税8000元;
2.企业实际可以抵扣当期进项税额3万元* 10% = 3000元后,实际可以缴纳5000元。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付增值税8000元
贷款:银行存款5000元【注:扣除后的应纳税额为0,不做此行分录】
其他收入3000元(实际扣除额)
案例二:企业未抵扣销项税额33000元、进项税额30000元、抵扣前应纳税额3000元
1.企业应首先确认当月抵扣前应缴纳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000元
贷款:应交税金-未付增值税3000元;
2.企业实际可以抵扣当期进项税额3万元* 10% = 3000元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付增值税3000元
贷款:其他收入3000元(实际冲抵金额)
案例三:企业未抵扣销项税额32000元、进项税额30000元、抵扣前应纳税额2000元
1.企业应首先确认当月抵扣前应缴纳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不含增值税)2000元
贷款:应交税金-未付增值税2000元;
2.企业可以计算出当期进项税额30000元* 10% = 3000元的抵扣后,实际抵扣可达2000元,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剩余抵扣金额转入下月使用。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付增值税2000元
贷款:其他收入2000元(实际冲抵金额)
这样会计处理看似清晰,实际上白菜会计派认为这种会计处理存在瑕疵。第一,39号公告要求“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计提、扣除、减少、结余等的变动。增加的学分。这样的会计处理不能体现这个过程,但是方便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暂时放下;二、解释规定实际扣除的税款计入其他收入,那么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何处理?第三,也是最大的问题。经此处理后,企业“应交税金-未付增值税”科目余额与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交税金金额不再一致,令人遗憾。
比如第一种情况的主表如下。报告第19行应纳税额扣除后为5000元。
但是,我们的会计处理如下,未缴纳增值税余额为8000元,而不是实际应纳税额5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8000元
贷款:应交税金-未付增值税8000元;
再看第二种情况,比较明显。报表第19行应纳税额扣除后为0元。
但我们的账务处理如下,显示未缴纳增值税余额为3000元,并非实际应纳税额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000元
贷款:应交税金-未付增值税3000元;
所以大白菜提出的建议,最好加一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抵扣)”科目,上面的情况I,3000元进项税可以抵扣的时候会确认。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增值税)3000元
贷款:其他收入或营业外收入(执行小企业标准的企业使用)3000元;
那么当月应交增值税结转时,可以按实际应纳税额5000元办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5000元
贷款:应交税金-未付增值税5000元;
情况二、三,直接确认可以抵扣2000元后,实际应纳税额为0元,无需结转未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增值税)3000元/2000元
贷款:其他收入或营业外收入(执行小企业标准的企业使用)3000元/2000元;
虽然这样的处理方式还是不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单独核算新增抵扣的计提、抵扣、核减、余额的变动(完全可以用附表4的抵扣表代替),但和纳税申报表一样好!另外加个这样的专栏也不麻烦,哈哈!
至于为什么财政部会发布这样的解释,小白菜认为这个政策可能会在2019年4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实施,不是一个长期的政策。到时候有可能6%的税率进一步降低到5%,这个政策可以取消!期待大白菜的野外预测!
小白菜会计学校会和你一起成长!
1.《加计抵减账务处理 终于明确了!关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来啦!但不够完美!》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加计抵减账务处理 终于明确了!关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来啦!但不够完美!》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junshi/14079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