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报10月13日报道称,记者今天从省人民社会福利厅获悉,我省8所本科院校和4所公立医院试行了绩效工资总额的规定。即省直接下达绩效工资总额规定,单位自主确定实际绩效工资总额,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自主创新工资分配办法。
试点单位包括: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山西医科大学、山西农业大学、山西师范大学、中国北方大学、太原科技大学、山西财经大学,以及山西省大医院、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等四所公立医院。
从2017年开始,根据“高等学校和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的5倍”的原则,我省将采取绩效工资总额的调控方式,并批准发布年度绩效工资总额调控。在这一规定总额内,每个试点单位可以独立确定实际支付的年度绩效工资总额。今后年度金额不超过监管总量的,不予批准。如调整绩效工资总额核定基数、增加人员、变更岗位机构等。,当需要增加绩效工资总额时,应相应调整绩效工资总额控制的金额。
各试点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绩效工资总额内的收入分配自主权。除经批准的绩效工资总额外,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发放任何形式的补贴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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