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晚报、沈宝荣报道,从11月1日起,辽宁将实施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级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一级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9月6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和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本次调整依据《最低工资条例》和《辽宁省最低工资条例》,经省政府同意。调整后,一年级月最低工资1810元,二年级1610元,三年级1480元,四年级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一年级18.3元,二年级16.3元,三年级15元,四年级13.2元。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明确,各市政府应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条例》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此外,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引导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辽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国民收入分配政策,确定了2019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中,2019年企业货币工资增长12%;2019年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线为8%;2019年,企业货币工资增长4%。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控制目标向企业下达的年度工资增长建议。企业工资指导线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但其主要作用是为企业与员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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