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句容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财产名誉权损害特别纠纷案。记者昨天从医院了解到,涉案双方原本是男女朋友,最后法院裁定,男方不仅向女方书面道歉,还赔偿了损失3000元。
该院称,原告女子于霞与被告蔡京本是男女朋友。经过几次冲突和争执,双方反目成仇,几次报警。与此同时,蔡京认为于霞在他的车上挂了白布烧纸,所以他想以同样的方式报复。
去年12月23日,蔡京带着白漆、黄纸、锤子、钉子和白布来到于霞的住处。她在于霞家的防盗门上喷了白漆,在门上钉了白布,在门口烧了黄纸。于霞当场报警,公安机关未能处理后,诉讼到句容法院。上诉中,于霞要求被告蔡京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给原告的财产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损失,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蔡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玉书道歉;同时,原告于霞被赔偿损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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