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对车祸的索赔被驳回
法院认为驾校是正确的原告
广西新闻网-南国金宝柳州消息张先生在柳州市桂柳路等红绿灯处驾驶教练车时,姚驾驶的汽车突然加速后退,造成两辆车相撞。今年8月,张先生起诉姚要求赔偿,但被城中区法院驳回。原来教练车系统是以驾校的名义注册的,车主是柳州的驾校,驾校是本案的正当原告。
2015年2月22日下午5时许,柳州市某驾校教练张先生在桂六路大成院路口驾驶一辆由姚驾驶的教练车等待红灯。姚驾驶的车突然倒车,车尾直接撞上了教练车的车头。结果客车损坏严重,经柳州交警支队城市大队认定,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姚的车被报给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协议。随后,长途汽车被拖车送到修理厂修理,修理费保险公司已经理赔。
张老师认为自己开的教练车属于营运车辆,在车辆维修期间无法安排学生学车,造成时间损失;但姚不愿意赔偿车辆停运期间造成的损失。因此,张先生将姚及上述保险公司诉至城中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车辆运营时间损失、车辆折旧等损失7000余元。
城中区法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由于在柳州市车管所登记的教练车车主是柳州市驾校,而张先生不是车主,也不是本案的合格主体,法院不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支持张先生的主张。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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