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案件处理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对象元素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安全,破坏的客体是正在使用的与交通安全直接相关的交通设备。
所谓在用运输设施,是指已经交付或者正在使用的运输设施,而不是指正在建设或者正在维修,尚未交付或者废弃的运输设施。正在修建、维修但未交付或者废弃的交通设施被破坏的,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求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高速公路、机场、水道、灯塔、标志,或进行其他足以推翻和摧毁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船只的破坏活动空。
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推翻和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导航装置。事实上,倾覆破坏的结果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换句话说,交通设施的破坏会产生两个后果:一是可能的后果;另一个是已经发生的后果。只要造成两种后果中的任何一种,就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行为人的行为不足以推翻或者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舶、导航装置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危险犯,其既遂不要求车辆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法定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只要破坏行为足够,车辆就会被倾覆毁坏,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既遂。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
4.主观因素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倾覆、毁坏车辆的危险,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发生。犯下这一罪行有各种各样的动机。比如出于报复而泄愤,图谋隐瞒伤害,指责他人,贪财图利等。这些不同的个人动机对本罪的构成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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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严重后果主要指列车、汽车、电车、船舶、导航空设备等交通安全。,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当然,破坏运输工具的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应该有因果关系。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因不是行为人的破坏行为,而是其他原因,则不能适用较重的量刑等级,即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坚持以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作为确定适用较重或较轻量刑等级的主要依据的基础上,还需要综合考察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进一步选择不同的刑罚与罪刑相适应。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应当考虑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主要包括
1、犯罪故意和犯罪动机的内容。在危害后果相同的情况下,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的。破坏交通工具罪成立后,行为人自首或者悔罪立功的,应当依法或者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者的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罪,比成年人教育改造容易。所以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是有限刑事责任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手段。不同的作案方法,对车辆的倾覆破坏程度也不同。使用爆炸、纵火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在量刑范围内可视为较重案件。
5.银行条件。比如在后果严重的情况下,车辆倾覆毁坏的具体程度,公私财产受损的具体情况,死亡或重伤人数等。量刑时也应该考虑。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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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过失损坏车辆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主观方面的过失。客观上已经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虽然也可以构成犯罪主体,但也必须是操纵交通工具和交通工具的人。与运输人员不同,他们只是不具备运输人员的身份;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
(2)前者发生在运输活动过程中,因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之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粗心大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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